上级监督、挂牌督办,国土部门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将作为行政处罚执行措施写进了国土资源部25日公开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
由原地矿部与国家土地局合并而成的国土资源部已运行了12年,但是,现在执行的有关行政处罚办法还是各自的,即1993年7月19日,原地质矿产部发布的《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和1995年12月18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国土资源部称,“两个办法”执行多年后发现,有些内容不符合行政处罚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有的甚至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相冲突,造成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难以把握;同时,两个办法的一些内容不能满足当前执法需要。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面临着“执法难、法难执、难执法”等实际困难,出现很多亟需解决的问题。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随着国土资源部的组建,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陆续成立,对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的查处,由以前分散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转为现在统一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客观上也需要统一的行政处罚办法。
征求意见稿除了适用于实施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以外,也适用于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或者非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案件;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等三类案件。
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了行政处罚的执行,规定,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此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先予执行。
据悉,征求意见稿新增加了审理的程序。国土资源部称,设置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公平、公正,加强内部监督,防止调查人员滥用职权、枉法裁判。(记者郄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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