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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灰色收入脱离所得税调节范围 来源主要有三种

2011年06月03日 22:08:43  来源: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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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曾提出“规范灰色收入”的词句,但最终在讨论后予以删除了。

  虽然“灰色收入”问题没能最终写入正式的政府工作报告,但许多人认为,其出现就意味着政府已经开始注意到并下决心要“碰这个问题了”。因为,要解决当前中国收入分配差距过大问题,首先要摸清“家底”,而家底难摸清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就是规模庞大的“灰色收入”的存在。

  当前,由于我国收入分配渠道复杂,同时缺乏基础性的国民收入记录制度,居民收入渠道呈现五花八门的状态。“灰色收入”已经渗透到了社会各行各业,回扣、好处费、感谢费、劳务费、讲课费、稿酬等名目繁多。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教授常修泽认为,“灰色收入”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正灰色”的,即违章不犯法的收入;二是名为“灰”实为“黑”的收入,比如商业回扣、“公关”所得、年节收礼、小金库私分、庆典礼品等,属变相受贿。三是“浅灰色”收入,这一部分本来应该归到白色收入里,但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虽然渠道正当,但缺乏税务监管,比如各类讲课费、顾问费、车马费等。

  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2007年发表一项研究,推算当时每年至少有4万亿元的不规范“隐性收入”。

  有专家认为这只是一个粗略的估算,目前我国工薪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只有1/3,国家能够监控的只有这部分收入,这意味着大量收入脱离了所得税调节范围。

  常修泽与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石英、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唐钧等专家认为,“灰色收入”的存在,根源在于相关制度建设的滞后与缺失。

  目前,“灰色收入”来源主渠道,包括财政资金及其他公共资金的漏失、金融腐败、行政许可和审批、土地收益流失以及垄断行业收入。这些行业和渠道,往往集中于公共资源或垄断行业领域,获益群体往往是拥有各种相关权力和联系的人员。

  “‘灰色收入’往往是腐败的前奏,”内蒙古鄂尔多斯的一位市民对本刊记者说,“一些人‘灰’着‘灰’着就变成‘黑’的了。”

  有专家指出,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灰色收入”问题,收入分配矛盾将可能“越陷越深”。必须尽快采取多管齐下的政策措施,尽可能压缩“灰色收入”的“寄生”空间。(记者殷耀 丛峰 储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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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金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