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政协出台《关于政协江西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请假的规定(试行)》,规范委员履职行为。
规定指出,出席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委会议是委员、常委履行职能的主要形式。需要请假的委员、常委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省政协办公厅递交书面请假报告,说明请假原因并加盖单位公章,经批准后方可准假。请假未获批准的委员、常委,不得缺席会议。
据悉,对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出席全体会议的委员,由省政协办公厅进行个别谈话,由本人作出说明;对本届内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累计2次不出席全体会议的委员由省政协办公厅以书面形式向委员、委员所在单位、界别和省委组织部、统战部通报;对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连续2次或累计3次不出席全体会议的委员,按照有关程序,向省政协常务委员会建议免去其委员职务。
此外,对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出席常委会议的常委,由省政协主席会议委托省政协办公厅进行个别谈话,由本人作出说明;对本届内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累计3次不出席常委会议的常委,由省政协办公厅以书面形式向常委、常委所在单位、界别和省委组织部、统战部通报;对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连续3次或累计5次不出席常委会议的常委,按照有关程序,向省政协全体会议建议免去其常委职务。
据了解,每次全体会议和常委会议结束后,江西省政协办公厅要对委员、常委到会情况进行统计、复核、存档,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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