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保障玉树地震灾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青海省出台相关政策,规范对因灾遇难人员、因灾形成的“三孤”人员、受灾后“三无”的困难群众和因灾转移人员的补助金发放工作。
据了解,此前青海省曾出台政策对玉树灾区困难群众生活进行救助。根据这一政策,因灾遇难人员抚慰金的发放标准为每位遇难人员80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000元,地方财政补助3000元;灾区“三孤”人员(孤儿、孤老和孤残)生活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补助时间从地震发生之日起算起,时间为三个月;“三无”困难群众(指因灾造成无房可住、无生产资料和无收入来源的困难群众)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补助金和1斤成品粮,补助从地震发生之日起算,时间为三个月;紧急转移补助金的发放标准为每名受灾农牧民150元,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转移者每名发放100元。
记者从青海省民政厅了解到,为了加强对以上四项补助资金的管理,青海省制定了《青海玉树地震灾区遇难人员抚慰金发放管理办法》、《青海玉树地震灾区“三孤”人员生活补助金发放管理办法》、《青海玉树地震灾区困难群众补助款物发放管理办法》和《青海玉树地震灾区紧急转移补助金发放管理办法》四个规范性文件,分别对四项补助资金的发放对象、发放标准、发放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要求各项资金的发放要以村或社区为单位,由州、县民政部门统一组织人员,设立发放点,并登记造册,签名盖章,张榜公布,做到手续、资料齐全。
同时,四个《办法》要求各项补助金的发放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得降低发放标准,不得发放给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同时,要求相关经办人员严格履行职责,严禁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挪用或者贪污转移补助资金;对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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