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7日称,自2010年5月1日开始,在天津、江苏、山东、湖北、内蒙古、福建以及青岛等七个省(市)开展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推进贸易便利化,更好地为企业服务,促进涉外经济发展,外汇局于日前发布《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此次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合规企业的正常进口付汇业务无需再办理现场核销手续;取消银行为企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联网核查手续;外汇局对企业实行名录管理,进口付汇名录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共享,企业异地付汇无需再到外汇局办理事前备案手续;外汇局利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以企业为主体进行非现场核查和监测预警,针对异常交易主体进行现场核查,确定企业分类考核等级并实施分类管理。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是推动我国外汇管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的举措,将大为便利贸易项下对外支付,减轻企业和银行负担。外汇局表示,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一是实现了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现场核销向非现场核查、行为监管向主体监管的转变;二是大力简化了企业进口付汇手续,降低企业成本,特别是保证合规企业的正常业务活动顺畅进行;三是对企业实施分类监管,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依法处罚相关违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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