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新一期《 中国新闻周刊》报道,中央政府正在酝酿、湖南省政府已经试行的行政裁量权规范措施,值得大力嘉许。在中央酝酿《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同时,一场关于行政裁量权规范的全方位改革不动声色地在湖南浮出水面,改革的核心是“缚住自己的手脚”,主动为自己的权力设限。
专家介绍,目前在全国县级以上的政府进行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的只有几百家,并且大多数只是集中在行政处罚领域,超越行政处罚领域之外的裁量权规范只有8个,而省一级的政府进行裁量权规范的只有湖南一例。由于是首次“吃螃蟹”之举,率先施行《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然会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比如,在很多人看来,规范行政裁量权是世界级难题,既要给自由,否则就不是裁量权了,又要防止自由被滥用。法学界与实务界普遍认为,难就难在“自由”与“规范”之间寻求合理的办法。也就是说,重要一点即避免行政裁量权的过大或过小,努力在“大小之间”寻找实现社会公平的最佳值。
据有关报道,率先制定和施行《办法》,是省长周强强力推动和积极作为的。探索开始于2008年。这年10月,湖南省省长周强指示,要规范行政裁量权,推进合理行政,进一步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在此精神下,省法制办专门成立了《办法(草案)》起草小组。同一时间,国务院法制办法制研究中心委托湖南省政府法制办开展行政裁量权研究工作,后者于当年12月提交了《规范行政裁量权课题研究报告》。经过一段时间的摸索,湖南出台了我国首部系统规范行政裁量权的省级《办法》,据称,这部被不少政府机关认为“作茧自缚”会提高行政成本的法律,将在4月17日率先施行。
既是世界级难题,又是首次“吃螃蟹”,还是“作茧自缚”,湖南这是何必呢?对此,湖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行政指导处处长谢生达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由于湖南省的相关改革始终是在省长周强的推动下进行,周强法律科班出身的背景被认为是其中重要的因素。这种认为也许是有道理的,但是笔者以为,除了周强省长法律科班出身的背景因素之外,湖南“作茧自缚”更有以下重要因素:
一是依法行政的追求。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职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由于社会现象纷繁复杂,固有的法律法规不可能包罗万象,为了更好地调整社会关系,及时有效地进行行政管理,许多国家都允许行政机关在一定原则指导下进行自由裁量。如果行政裁量权能规范有序地行使,则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如果滥用行政裁量权,则容易出现社会不公,引发社会不稳定。由此可见,周强主政湖南“作茧自缚”,体现的正是依法行政的追求。
二是法治型政府的必须。现实生活中,乱审批、乱罚款、乱检查、乱收费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合法不合理”、“同案不同罚”等办事不公的现象,严重制约了依法行政的进一步推进和发展环境的进一步优化,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来推进行政机关的合理行政,保证行政机关公平、公正地处理行政事务。比如有的地方在行政许可领域,因主体不同,对同一审批事项出现不同审批结果,如招商引资中,同一项目不同地区有着不同待遇;有的地方在行政处罚领域,出现对罚款、欠税、撤销许可等存在因人而异、因时而异现象;有的地方在行政救济领域,存在赔偿标准不统一,不同主体待遇不同,等等。这些因行政裁量权行使不规范而产生的乱审批、乱罚款、乱检查、乱收费问题,深为群众诟病。因此,通过立法规范行政裁量权,十分必要。
三是民本理念的驱使。早在2008年4月1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颁布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这不仅是中国首部行政程序法的地方版,更是中国规范行政裁量权的重要文件。该规定出台之初曾广受争议,有人说让政府机关“作茧自缚”会提高行政成本。但精通法律的省长周强却坚定不移:一定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用他的话说,“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让行政裁量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就是为了真正实现以民为本。”周强告诉记者,《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制订既是为了保障行政机关合理行政,更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周强希望制定一个更加具体、明确的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与已出台的《规定》相配套。“行政行为不仅要公开公正,更要合情合理,回归以民为本的行政理念,让公务员真正成为人民的公仆。” 如今,湖南率先制定和施行《办法》,正是民本理念驱使的杰作。为此,我们期待着这部在民本理念驱使下“作茧自缚”的杰作施行,能引领全国合理行政改革浪潮早日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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