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正在酝酿、湖南省政府已经试行的行政裁量权规范措施,值得大力嘉许。去年开始起草的《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今年初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并在学者、司法界及部分国务院部门、省级法制办征求意见。与此同时,一场关于行政裁量权规范的全方位改革不动声色地在湖南浮出水面,改革的核心是“缚住自己的手脚”,主动为自己的权力设限。(4月2日《中国新闻周刊》)
平常在人们的影响中,所谓好的单位就是行政处罚多,单位又有实惠,个人又有油水,其实真正原因是自由裁量大,自由裁量权很容易使权力被寻租,导致腐败。
所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就是指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行政机关在规定的范围内给予行政处罚,说透了主要是罚款,这个罚款额不少有很大的伸缩性,因而也带来不可避免的任意性,如:有的地方水利局,对于不按河道采砂证规定采砂的,按有关法律,水利局可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罚多罚少由执法人员“视具体情况”自由裁量。比如:道路交通法第99条规定,机动车行驶超速的罚款从200元到2000元,最低幅度与最高幅度的比例是10倍之多,等等。因幅度相差甚远,这其中就大有文章可做,作为执行者既可以罚多,也可以罚少,这就得看当事人的表现,这个表现也就成了表示,表示的多,罚款就少,表示的少,罚款就多,同样类似的事可以有不同的处理结果,同样问题的人可以不一样的对待。
一般情况下只要有行政行为的地方,就存在行政裁量权,只要有行政裁量权,就程度不同的存在着滥用裁量权的风险和实际可能性。只不过有的要害部门多一点,有的所谓的“清水衙门”少一点。多年来,地方制定了不少规定和条例,因而,行政裁量权大量的存在,只要出过差错的人都可能遇到过,都深知其中的奥秘。
部门要行政,必须要有行政裁量权,没有这个权,就难以依法行政,但是这个权的自由度不能大,只能细,越细越公平,越细越能防止暗箱操作。可是一些触犯规章制度的行为难以预测,不少有其特殊性,照搬照套行政条文未必都能套得上,还得从根本上解决裁量权的问题。
2008年10月,湖南省省长周强就指示,要规范行政裁量权,推进合理行政,进一步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在此精神下,法制办专门成立了《办法(草案)》起草小组。湖南的做法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执行者只能提出处理意见,没有自定权,由监督执法局专门负责集中审理,然后结果由税政法规处审查监督,最后由主管领导签发。要过四关,正象有关人士所言“说句不好听的话,现在这样的制度设计,要收买就得收买几个部门的人,这种可能性就很小了。”
从程序上设卡,从源头上收权,行政裁量权的自由空间压缩到了最低,既保证了依法行政,又体现了一视同仁,公平合理,湖南之所以能率先走一步,妙招频出,正是政府和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敢于“缚住自己的手脚“,主动为自己的权力设限。因而湖南的经验很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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