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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在制度面前没有特权

2011年06月03日 22:09:21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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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全面科学地分析了当前的反腐倡廉形势,明确提出了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着重强调要逐步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增强制度实效,尤其是领导干部必须带头执行各项制度,作执行制度的表率。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

  制度的制定是基础,制度的落实是关键,制度的生命力就在于贯彻执行。制度一经制定,其组织中的任何成员都应该服从,任何成员都没有超越于制度之上的特权,任何违背制度的行为都要受到相应的制裁。制度只有这样真正落实了、执行了,制度才有用,才能起到保证作用。当前,进一步完善反腐败制度固然必要,但不折不扣地执行现有的各项制度更为重要。制度落实是制度功能转化为预期效果的关键。每当说到腐败滋生的原因,人们总是说制度不健全、法律不完善;每当说到惩治腐败,人们总是寄希望于制度建设、完善法律。一些重要领域制度缺失,的确是腐败滋生的根本原因或重要因素之一。但不可否认,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一套反腐倡廉制度,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并不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那么,为什么腐败问题和腐败现象还会在一些领域易发多发呢?原因相当复杂,包括制度的科学化水平不高,一些制度设计不合理,制度不配套、不成体系,使一些好的、细的、新的规章制度在具体操作中难度大,特别是制度的执行不得力,落实起来大打折扣,没有充分发挥出应有的效力。许多制度实际上成了闲置资源,甚至形同虚设,成了一纸空文。这是一个令人深思的严重问题。

  制度是一种规范和规则。它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以及违反制度规定的后果,具有导向功能,是判断社会行为规范与否的准绳。制度具有规范性、强制性、明确性和连续性,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没有规矩就不成方圆,有了规矩不执行也成不了方圆。严峻的法律需要严肃的执法,严明的纪律需要严格的遵守,“是”就是“是”,“非”就是“非”。否则,再好的制度、再严的法律、再细的纪律,不去贯彻执行,必然会走了样,变了形,成了“软面条”、“橡皮筋”!制度不能被认真执行,还不如不设制度。制度重在建设,贵在落实,得不到落实的制度等于没有。制度建设固然重要,但最根本的倒不是制度缺失的问题,而是极大地损害制度、法纪的权威性、公信力、严肃性的执行力问题。

  当然,制度的落实和执行往往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相比之下,执行和落实制度比制定和出台制度更加困难。尤其是在已有的制度可操作性不强的时候,其执行越发显得困难重重。当前真正“管用的”、“管得住”的制度还相当缺乏,不少制度主要还是“要求性”的,不准这个、不准那个,真正够得上“制约性”的,即使人们想为而“不能为”的还不多。因此,一方面要着力解决“无制度可用、制度不管用、有制度不好用”的问题,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和系统性,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要重点解决“不认真执行制度、不贯彻落实制度、不按照规章制度办事”的问题,提高制度的执行力,维护制度的权威性。

  所以,要进一步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向深入,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制度,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杜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章不循、有纪不守、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

  领导干部在制度面前没有特权

  胡锦涛总书记强调,要着力在领导干部特别是高中级干部中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教育引导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制度、严格执行制度、自觉维护制度,在执行制度上率先垂范。这就是说,要求党员干部做到的,领导干部特别是高中级干部必须首先做到;要求下级做到的,上级必须首先做到;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必须首先做到。领导干部要切实做到行动先于一般干部,标准高于一般干部,要求严于一般干部。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不仅要带头遵守制度,还必须坚持原则、敢抓敢管,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决同一切违反制度的现象作斗争。只有一级带一级、一级抓一级,作出榜样、抓出成效,才能形成自觉遵守和维护制度的良好风气。

  列宁曾说过,“一个行动胜过一打文件”。行动是无声的命令,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说一千道一万,不如亲自干一件。各级领导干部往往都是研究制定规章制度的领导者、指导者、决策者、拍板者。但有的领导干部却又常常成为规章制度的超脱者、逾越者、违反者甚至破坏者,成为在法规制度面前的特殊人,使严肃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失去公信力、约束力和执行力,造成法律法规、纪律条规、规章制度、通知要求、会议文件、领导讲话、“一把手”批示的次序颠倒,主次不分,轻重倒置。本来法律应当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但实际运用中总是“一把手”的批示、指示、批条、指令等最重要、最权威、最管用。凡事只要领导发了话,有了领导的条子,就有了尚方宝剑,就能一路“绿灯”,畅通无阻,甚至天马行空,为所欲为。反之,如果没有领导的点头、默许、明示等,即使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有明确要求的纪律,有明明白白的制度,有清清楚楚的规定,也无济于事。人们都习惯于找关系、求熟人、走后门,认人不认法,求人不求法,长此以往,社会风气必定趋于恶化。

  一些制度不落实,执行不得力,没有发挥应有效应,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违反制度的行为没有及时受到查处,好人主义盛行,应该严厉惩处的没有严厉惩处,甚至包庇腐败和犯罪。有的地方和单位,借口安定团结、协调稳定、班子团结、关系融洽,打着和谐社会、以人为本、教育为主、保护和挽救干部的旗号,回避矛盾,避开问题,逃避现实,对违规违纪违法的行为,特别对领导干部带头违反制度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视而不见,闻而不动,重人情,轻法纪,重情面,轻规范,重潜规则,轻硬规定,避重就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立法与执法,制度制定与制度执行,成了“两码事”,变成“两张皮”,照章(规章制度)办事不如照长(长官意志)办事,按规矩办事不如看领导眼色行事。在这种情况下,好好的制度被扭曲,制度的实效大打折扣,也就不足为怪!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坚持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随意变通、恶意规避等严重破坏制度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只要触犯了制度,都必须依纪依法处理,绝不能姑息迁就。越是领导干部违反制度,越是要依纪依法从严处理。坚决克服重制定,轻执行,重开会,轻检查,重讲话,轻落实的不良现象。

  2009年以来,我们严肃查处了王益、米凤君、陈少勇、朱志刚、皮黔生、黄松有、陈绍基、王华元、郑少东等大案要案,充分体现了我们党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在2010年初召开的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专门就领导干部必须带头遵守和执行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可谓切中了问题的要害。所以,笔者认为,我们必须紧紧抓住“制度的执行和落实”、“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和执行制度,作执行制度的表率”这两个关键问题,并且下大力气解决好,反腐倡廉制度才会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发挥应有的强大威力,腐败易发多发的势头才有望被早日有效控制住。(作者闫群力 系中央纪委宣教室副局级纪律检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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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