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3月16日电(记者樊曦)国务院国资委16日发出通知,要求中央企业申报2009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并加强对所出资企业尤其是所属重要子企业利润分配事项的管理,以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和落实国有资本收益权。
通知称,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是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落实国有资本出资人收益权的具体体现,各中央企业应及时向国务院国资委申报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并确保国有资本收益申报结果的真实、准确。
通知强调,国有独资企业(公司)2009年度国有资本收益按照应交利润基数乘以国家确定的上交比例申报。应交利润基数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当年提取法定公积金的余额,有关数据应当以经审计的2009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合并报表为基础。
按照要求,中央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应当于2010年4月30日前,国有控股公司则应当于股东会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将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报告上报给国资委。
据了解,中央企业自2007年开始向财政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试点工作。当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结束了自1994年以来中央企业只向政府上交税收,不交红利的历史。
同年,财政部和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按行业将央企划分为三类,按不同比例上缴红利:第一类为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具有资源型特征的企业,上交比例为10%;第二类为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一般竞争性企业,上交比例为5%;第三类为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暂缓三年上缴或免缴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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