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要求,“逐步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增强制度实效。”这是科学总结我们党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经验,深刻揭示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基本规律,明确反腐倡廉建设的基本遵循。
在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情况下,随着世情、国情、党情发生的深刻变化,一些领域腐败现象仍然易发多发,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非法利益问题突出,甚至出现“前腐后继”的现象。这说明在反腐倡廉建设方面还存在制度漏洞,特别是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还存在制度空白,对反复发生的问题要从规律上找原因,对普遍发生的问题要从体制机制上找原因。任何腐败都是因滥用权力而产生的,因此,反腐倡廉制度的核心是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有效规范和制衡权力。要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加快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所确定的各项制度,加快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在着力抓好教育制度、监督制度、预防制度建设的同时,抓好惩治制度建设。这包括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揭露、发现、查处机制;建立腐败现象易发多发领域调查分析和专项治理制度;健全查处案件协调机制,建立重大案件督导督办机制;建立健全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的纪律要求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举报人和证人保护制度,探索建立举报人奖励制度;建立健全查办重大案件情况通报和剖析分析制度,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不仅要推进制度创新,而且要推进制度的系统创新。积极顺应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提出的新要求新期待,及时研究反腐倡廉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成果新经验,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目标新任务,不断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创新。在制度创新中,注意抓好法规制度的系统配套,既重视基本法规制度建设,又重视具体实施细则完善;既重视实体性制度建设,又重视程序性制度配套;既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又注意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协调配合;既重视中央立法,又重视地方立法,做到系统推进制度创新。当前,尤其要深入研究反腐倡廉建设的突出问题,针对一些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特点,按照与改革开放伟大实践相适应、重大举措相配套的要求,配合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紧紧围绕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来进行,在群众最不满、最关切、最盼望的地方来推进。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理论研究,把握反腐倡廉建设规律,实现反腐倡廉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有机统一,尊重基层和群众的首创精神,积极借鉴境外防治腐败的有益经验,不断推进制度系统创新,从而保证反腐倡廉制度行得通、管得住、用得好。
从普遍意义上讲,一切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共同特征和规律是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持续性。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也应遵循这一规律,不能搞“一阵风”,朝令夕改,应保持其相对稳定性。如果在同一件事情上,今天是这样规定,明天又是那样规定,就会使人无所适从,因而不仅会降低制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而且为那些想规避制度约束的人提供了条件和机会,使制度执行和落实大打折扣。要增强反腐倡廉制度持续力和稳定性,需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认真做好反腐倡廉制度的评估、完善、清理等经常性和基础性工作。建立制度评估和反馈机制,通过制度执行情况系统评估,掌握制度执行情况,为完善制度提供可靠依据。对现有制度,要及时清理;对过时的制度,要及时废止;对有明显缺陷的制度,要适时修订完善;对需要细化的制度,要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对需要制定配套制度的制度规定,要抓紧制定配套制度。这样,才能使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既与时俱进、常抓常新,又保持其稳定性。
二要抓好执行反腐倡廉制度先进典型的推介工作。一项好的制度能不能执行好,关键要通过以点带面抓落实。每项制度出台后,应选择一些地方和部门或行业进行试点推广,及时总结经验,以便在更大范围推广,以此增强反腐倡廉制度的生命力。
三要抓好将一些成熟的反腐倡廉制度规定上升为国家法律的工作。要不断适应世情、国情、党情的发展变化,及时总结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特别是基层在实践中创造的好经验,把那些成熟的措施和办法转化为更具指导性的制度,把有些成熟的制度转化为更具约束力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其权威性、稳定性和连续性。
还需要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中,既要注意发挥某一项制度或某一方面制度的作用,也要注重发挥反腐倡廉制度体系的整体功能,也就是使之彼此衔接,相互协调,做到发挥好反腐倡廉制度的规范功能、预防功能、约束功能、教育功能、纠偏功能和惩戒功能。(许云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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