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月26日电(记者 姜锐、王文帅)保监会26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新规对保险公司高管任职管理规范为核准制,提高了对高管人员专业从业经验的要求。
新规明确,保险公司监事需要进行任职资格核准;在核准的保险公司专业负责人中增加了审计责任人;将高管管理的审批制和报告制统一为核准制,原来实行报告制的支公司和营业部经理改为核准制。
新规强化了高管任职资格条件中的合规性要求,提高了针对性和操作性。主要体现在提高了部分职位经济或金融工作年限的要求;增加了对保险机构总经理经验要求,强调了保险公司总经理保险业从业经历,保险公司总经理从事经济或金融工作的年限从5年、8年分别提高到8年、10年;为了吸引人才,规定还放宽了学历和工作年限的条件;此外,规定补充完善了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的各种情形。
保监会法规部副主任王金铎表示,为了避免人员监管出现“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新规完善细化了董事、监事和高管的持续监管制度,对高管人员的离任审计做出了原则性规定,要求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按保监会要求参加培训,明确了高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内容,加强对机构频繁变更高管以及高管个人频繁跳槽的监管等。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不适用于专属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和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任职管理。王金铎介绍说,营销服务部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中占比约70%,这部分机构的负责人任职资格保监会将另行规定。
新的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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