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系安全带罚款、违章停车罚款、违反信号标志罚款、超速罚款……且都是按罚款上限执行,这种以罚款为主的“执罚”,早就引起了广大车主的强烈不满,昆明也发生过多起因为交警罚款而发生的暴力事件,导致交警受伤或被罚者入狱。在日前召开的云南省政协第十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王中、李云寿等云南省政协委员质疑,交警历年的罚款收支账为何从没有公之于众?“将罚款的指标任务当作执法效果的考核手段之一已是一个公开的秘密。这既违反了公安部的相关禁令,也让执法变了味,更是执法乱象的根源所在。市民认为罚款动机不纯,上级对罚款监管不力。”
王中在向大会提交的《关于解决昆明交警执法中存在的“以罚代法”问题的建议》中说,《春城晚报》曾以《昆明交警六大队真牛》为题报道,该大队在50天时间内罚款970多万元。照此推算,昆明市交警支队一年的罚款数以十亿元计,这些巨额罚金都到哪里去了?若按照交警执法部门所说的“罚款票据都是从财政部门领取的,罚缴分离,这些钱都上交财政了”,公众需要知道的是财政将它用于哪些方面,财政返还给交警执法部门的比例是多少?
李云寿则指出,高速公路上的限速标志设置存在诸多“陷阱”。目前云南有不少视线开阔、路况尚佳的高速路段上限速80公里/小时以下。其中有部分路段是70公里/小时,少数60公里/小时。高速路上的弯道,限速60公里/小时或40公里/小时,可是过了弯道后,并没有解除限速的标志,司机不知道要走多远才解除此限速。高速路上的限速标志要么相距太远,要么限速100公里/小时的高速区与限速60公里/小时的敏感区(如村庄、市区等)突然连接,没有过渡区,不少司机就因此被罚款,群众认为这是“借规创收”。
“交警的职责是遇到交通违章时马上予以纠正,而不只是摄像开罚单。”王中认为,2009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强调不得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处罚数量作为考核交警执法效果的依据,这是新规的人性化体现。“我们不反对对那些屡教不改者进行一定的处罚,但如果执法者受利益驱动,把执法变成‘执罚’,无疑有悖制定法律法规的初衷,也必然引起民众的不满。”
王中建议,相关督察部门应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规范执法行为。交警执法应以教育为主,以疏导和服务为手段,建立一个良好的警民关系。同时,相关部门要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交警罚款总额,以及这些罚款的用途,让老百姓有更多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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