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京举行
首次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
继续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海岛保护法草案、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社会保险法草案、国防动员法草案、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等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
新华网北京12月22日电 为期5天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2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继续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海岛保护法草案、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社会保险法草案、国防动员法草案、选举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
通过本次常委会会议的议程后,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柏林、李重庵、刘锡荣、洪虎分别作的关于侵权责任法草案、海岛保护法草案、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关于社会保险法草案、国防动员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侵权责任法草案四次审议稿进一步明确了民事权益的内容,对建筑物倒塌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作出了更严格的规定等。海岛保护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增加了海岛开发建设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在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组织开展旅游活动的法律责任等规定。关于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草案完善了电网企业应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规定。社会保险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总结一些地方的经验,增加规定,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等。国防动员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一步明确了国防动员的建设目标,预备役人员储备制度和储备原则等。
会议还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康生作的关于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进一步明确了基层代表的含义,规定了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选民的要求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明确了及时查处破坏选举行为的调查处理机关及其责任等。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并作出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的决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1998年11月公布施行以来,对推进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发挥了重要作用,村民自治制度已经发展成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城乡户籍制度、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深化,在实行村民自治中也遇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尽快修订法律。受国务院委托,民政部部长李学举向会议作了关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程序,完善了民主议事制度、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
受国务院委托,外交部副部长李金章向会议作了关于提请审议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的议案的说明、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耳他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议案的说明。
会议还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黄镇东作的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审议了有关任免案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华建敏、陈至立、周铁农、李建国、司马义·铁力瓦尔地、蒋树声、陈昌智、严隽琪、桑国卫出席会议。
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等列席会议。
[责任编辑:张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