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巡视制度 规范巡视工作 加强党内监督
——中央纪委负责同志就《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
的颁布实施答新华社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12月16日电(记者 谭浩)2009年7月2日,中共中央发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巡视工作条例》)。《巡视工作条例》的发布施行,是完善巡视制度、规范巡视工作、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对于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动中央各项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必将发挥重要作用。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推动《巡视工作条例》的贯彻落实,近日,中央纪委负责同志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的采访,就《巡视工作条例》颁布实施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谈谈制定出台《巡视工作条例》的有关背景和简要过程?
答:2003年中共中央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党内监督条例》),将巡视制度作为党内监督的十项制度之一,以党内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从中央和地方近6年的巡视工作实践来看,巡视制度成为监督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有效形式,对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动中央各项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巡视工作的深入开展和形势的发展变化,巡视工作面临着新的任务和要求,亟须将其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抓紧制定出台《巡视工作条例》。
第一,制定出台《巡视工作条例》是坚决贯彻党章有关规定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七大修改后的党章第十三条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这是我们党第一次在党的根本大法中规定巡视制度。党章在党内法规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根据党章的规定,有必要及时制定出台一部系统规范巡视工作的专门法规,明确巡视工作的任务、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等相关问题。
第二,制定出台《巡视工作条例》是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巡视工作的有效途径。迄今为止,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巡视组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开展巡视工作已近6年时间,在实践中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工作经验,从加强和完善巡视工作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及时将这些经实践证明科学有效的工作方法上升为党内法规的规定,以进一步指导和推动巡视工作。
第三,制定出台《巡视工作条例》是提高巡视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的内在需要。《党内监督条例》虽然设专章确立了巡视制度,但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没有对巡视机构的设置、巡视工作的程序等作具体规定;2004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巡视工作的暂行规定》,也仅对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作了规定。省一级党的委员会巡视组如何开展巡视工作一直没有统一的规定,亟须根据新形势新情况和巡视工作实际,对中央和省级委员会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作出统一规范。
党中央高度重视巡视工作制度化建设。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要求,要“完善巡视制度”。中央纪委向党的十七大的工作报告中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制定巡视工作条例”。
2007年9月,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成立了联合起草组,开始《巡视工作条例》的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起草组先后赴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调研,并分别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和组织部门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又广泛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以及纪检系统、组织系统的意见。在此基础上,集思广益,数易其稿,并先后经中央组织部部务会议、中央纪委常委会议、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并最终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可以说,《巡视工作条例》的起草,始终坚持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充分体现了全党的意志,集中了全党的智慧,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问:请问《巡视工作条例》的起草工作是本着什么样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开展的?
答:《巡视工作条例》的起草制定,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以党章为依据,紧密结合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巡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认真总结开展巡视工作以来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着眼于加强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维护中央权威,保证中央政令畅通,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
在起草过程中,始终把握以下原则:一是把强化巡视监督和保护支持地方工作作为贯穿《巡视工作条例》的主线。既着眼于加强巡视监督,又着眼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巡视工作条例》在制度设计中,既注意从监督的内容上拓展宽度,从监督的方式上加大力度,又注意强调巡视工作要依靠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开展,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
二是突出制度建设的核心作用。积极探索和体现巡视工作的规律,推进巡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保证巡视工作健康有序、富有成效地开展。
三是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巡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试图以一项法规解决所有问题,不求一劳永逸。确定从实际出发逐步解决巡视监督问题的基本思路,先将实践证明好用、管用的做法写进条例。对于时机尚不成熟的问题,留待在实践中积累经验,今后逐步解决。
问:请您谈谈《巡视工作条例》的主要内容?
答:《巡视工作条例》共6章、49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巡视的范围、巡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等。第二章“机构设置”,规定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组的设置及其职责等,重点突出了巡视对象的范围和巡视监督的内容。巡视监督的范围主要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及县(市、区、旗)党委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巡视监督的内容是对上述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开展作风建设情况和选拔任用干部情况等进行巡察。第三章“工作程序”,规定了巡视工作的准备程序、巡视期间的有关工作和事项的报告程序、巡视了解结束后的汇报程序、对发现问题的处理程序和反馈程序、巡视工作的方式和巡视成果的运用等。第四章“人员管理”,规定了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巡视工作人员的选配方式,交流、回避制度,巡视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等。第五章“纪律与责任”,规定了巡视工作人员违反巡视工作纪律行为的责任追究,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干扰巡视工作行为的责任追究等。第六章“附则”,规定了实施细则和单项规定的制定以及解释机关和施行日期等。
《巡视工作条例》不仅是贯彻落实党章关于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的规定,完善党内监督制度的一部重要党内法规,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大举措。而且《巡视工作条例》通篇内容突出了巡视工作的重点,制度设计符合巡视工作的性质和特点,指导性、针对性和操作性很强,是开展巡视工作的一部基础性法规,是巡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重要标志。
问:请问《巡视工作条例》为什么将巡视的范围界定在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并将省(区、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及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作为巡视监督的重点对象?
答:《巡视工作条例》作为对《党内监督条例》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其监督对象必须与《党内监督条例》中“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建立巡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的规定保持一致。同时,我们党是一个拥有300多万个党组织、7500多万党员的大党。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各层次都有党组织和党员,党的队伍数量庞大,分布极为广泛,而巡视机构的力量是有限的。因此,明确上述监督对象中的重点十分必要。本着突出重点、抓根本的原则,《巡视工作条例》将巡视的主要对象界定为省(区、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及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作这样的制度安排,主要是因为省(区、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及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作风建设和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对保证中央大政方针的贯彻落实至关重要,必须将其作为巡视工作的主要对象。
另外,在实践中,中央和省(区、市)党委还对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机构、高等学校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了巡视。但为了突出巡视工作重点,取得更实际效果,《条例》设计了概括性条款,将其列为中央和省(区、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这样规定,既符合当前巡视工作的实际情况,也为巡视工作的进一步发展预留了制度空间,体现了立法的前瞻性与阶段性相结合的原则。
问:请问《巡视工作条例》施行后,巡视组的巡视监督是否会与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以及其他部门的监督在职责上产生交叉?
答:职责交叉的问题是不存在的。这个问题涉及到巡视监督的主要任务和职能定位。我们有一个形象的说法,巡视组就是“眼睛和耳朵”。《巡视工作条例》将巡视的主要任务定位于深入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的情况,特别是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情况和执行民主集中制、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自身廉政勤政、开展作风建设、选拔任用干部的真实情况和问题。其处理问题的方法主要是将了解的情况和问题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针对了解、掌握的重要情况和问题,提出处理建议。然后,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巡视组的建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在此之后的具体处理工作主要依靠相关机关和职能部门来完成。这样就很好地处理了巡视与有关机关和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之间的关系问题,不会产生职责上的交叉。这样的制度设计,不仅符合归口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使巡视机构集中精力履行监督的职责,也可以充分发挥相关机关和部门的职能作用。
问:我们注意到,《巡视工作条例》中只对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的巡视工作作出了规定,而在中央印发《巡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说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的巡视工作,参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执行”。请问为什么要作这样的安排?
答:《巡视工作条例》之所以只对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的巡视工作作出规定,而未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的巡视工作作出规定,主要考虑是,党章明确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没有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党章是党内根本大法,《巡视工作条例》的制度设计必须严格以党章为依据,贯彻落实党章的有关规定,因此《巡视工作条例》未规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的巡视工作。但是,另一方面,《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设立巡视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1号)中明确规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设立巡视机构。实践中,兵团党委一直与其他各省(区、市)党委同步开展巡视工作,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积极的成效。虽然《巡视工作条例》未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的巡视工作作出规定,但其依法设立的巡视机构的巡视工作必须有所遵循,也就是常说的应该有个说法。所以,在中央印发《巡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明确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的巡视工作,参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执行”。
问:近年来,有些省(区、市)党委在巡视工作方面,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发布实施了一些规定。《巡视工作条例》发布后,怎样看待这些规定?
答:自2003年《党内监督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地区开展巡视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在与中央有关政策精神不抵触的前提下制定了一些关于巡视工作方面的具体规定。应当说,在中央尚未对巡视工作作出统一规定前,各地制定出台的关于巡视工作方面的法规制度,是对巡视工作规范化的有益探索,有力地推动和促进了各地方巡视工作的开展,并为制定出台《巡视工作条例》奠定了实践基础。《巡视工作条例》颁布实施后,为了保证党内法规制度的统一性、权威性、严肃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对本地区制定发布的关于巡视工作方面的规定及时进行清理,该修改的要修改,该废止的要废止。今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严格依照《巡视工作条例》开展巡视工作。必要时,也可以依据《巡视工作条例》并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规定,但应当及时报送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备案。
问:《巡视工作条例》颁布实施以后,关键是贯彻落实,请您谈谈中央纪委对学习贯彻《巡视工作条例》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巡视工作条例》颁布后,各地已经开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继续深入学习和贯彻《巡视工作条例》,仍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党组织和巡视工作机构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的要求,进一步深刻认识学习宣传贯彻《巡视工作条例》的重要意义。要把学习贯彻《巡视工作条例》同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巡视工作条例》列入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真正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确保《巡视工作条例》得到落实。要通过新闻媒体、编印宣传材料、举办讲座和培训等多种形式,继续大力宣传《巡视工作条例》,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准确、生动、有效地宣传《巡视工作条例》,在全党全社会营造重视巡视监督、加强巡视监督的良好氛围。各级党组织、全体党员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深入学习,提高认识,准确把握《巡视工作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深刻领会开展巡视监督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任、有权必受监督的观念。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工作,坚决纠正不符合中央要求的各种行为。各级党组织及巡视工作机构,要深刻认识开展巡视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执行《巡视工作条例》,扎实开展巡视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要以《巡视工作条例》的发布施行为契机,开拓进取,奋发有为,把巡视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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