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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日前规范公务员辞职 4种情形公务员不得辞职

2011年06月03日 22:10:29  来源: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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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的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辞职审批期间擅自离职将被开除。陕西省日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出通知,对我省公务员辞去公职进行了规范。

  涉密职位公务员不得辞职

  公务员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与任免机关的任用关系。

  有下列4种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因专项培训订立协议约定工作期限的,在未满约定工作期限内一般不得申请辞去公职。申请辞去公职的,应当向所在机关支付违约金或者履行相应义务。

  辞职审批期间擅自离职者将被开除

  根据《通知》,公务员辞去公职,应首先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经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任免机关审批并作出同意辞去公职或者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同意辞去公职的同时免去其所任职务。

  经批准辞去公职的人员,离职前应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未予批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公务员在辞去公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

  领导离职3年内不得到相关企业任职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公务员辞去公职后重新就业的,其辞去公职前在机关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原系领导成员的人员在离职3年内,其他人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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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