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出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在一定条件下,禁止其进行高消费活动的措施。被禁止的高消费活动共分9种。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自己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飞机、软卧列车、三等以上舱位轮船等交通工具;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桑拿浴室、歌舞厅、高尔夫球场等高档娱乐场所进行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或包租轿车;
(六)外出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为自己或他人购买高额人身保险;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任何以单位财产实施高消费行为。
意见稿称,人民法院设置举报电话或邮箱,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对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违反的举报,并进行审查认定。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适当的奖励。
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裁定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高法指出,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阳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