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林芳受审。
新华网郑州11月20日电(记者王云河)11月19日,漯河中级法院一审审结河南省财政厅原副厅长受贿、滥用职权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姬林芳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姬林芳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被告人姬林芳案发后所退赃款45万元人民币、2万美元及上海大众明锐轿车1部,依法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现年53岁的姬林芳在2003年4月份至2006年春节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孙某、董某、王某承揽政策卡和完税证印刷业务,分别收受孙某人民币35万元,董某人民币25万元,王某美元2万元、人民币5万元。还于2002年底至2003年7月份,在未经市场调查和对承印单位考察的情况下,擅自决定以每份0.98元的价格,将政策卡交给三家没有印刷资质的公司承印。后经河南省司法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政策卡每份价格0.35元。仅此一项造成国家直接损失1500余万元。
漯河中院认为,被告人姬林芳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姬林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能正确行使职权,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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