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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5.15亿元水污染防治资金被挪用和虚报多领

2011年06月03日 22:10:53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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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6年,910亿元资金,8201个项目。

  投入大量财力的“三河三湖”水污染防治起作用了吗?审计署的绩效审计表明,水污染防治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资金被挪用、截留等问题。

  10月28日,审计署发布了2008年对“三河三湖”(辽河、海河、淮河、太湖、巢湖、滇池)2001年至2007年水污染防治绩效情况的审计调查公告。

  审计调查涉及“三河三湖”流域内北京、辽宁、江苏等13个省区市。

  防治有成效,整体水质差

  8201个水污染防治项目耗资910亿元

  2001年至2007年,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投入910亿元财政性资金及国内银行贷款,用于“三河三湖”流域城镇环保基础设施、生态建设及综合整治等7大类共8201个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

  审计调查表明,以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作为最新水质评价年度,用该期间环境保护部对“三河三湖”347个国控断面水质的监测情况与2000年至2007年的监测情况进行对比分析表明,“三河三湖”水污染防治取得了一定成效:比如,淮河水系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由21.9%上升到33.7%,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由48.4%下降到21%;巢湖水质由劣Ⅴ类变为Ⅴ类,营养状态指数由57变为60.1。

  但是,也有水域水质未得到改善。比如,滇池草海水质一直为劣Ⅴ类,营养状态指数均为72,滇池外海水质除2004年为Ⅴ类外,其他年度均为劣Ⅴ类,营养状态指数由64变为69。

  整体看,“三河三湖”目前整体水质依然较差。环境保护部对“三河三湖”347个国控断面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的水质监测情况显示:淮河、辽河为中度污染;海河49.2%的断面水质为劣Ⅴ类;巢湖平均水质为Ⅴ类;太湖平均水质为劣Ⅴ类;滇池平均水质为劣Ⅴ类。

  刨出水污染的制度原因

  环保审批前置制度、生态补偿机制不完善

  审计表明,环保审批前置相关制度不够完善,是导致水污染的重要原因。

  将环保审批作为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是从源头控制污染的重要手段。但目前法律、行政法规仅对经营危险废物、设置拆船厂以及设立娱乐场所等特种行业有此要求,其他绝大多数行业,包括化工、造纸等重污染行业都未列入。

  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为保障下游地区的水环境和水资源,上游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往往会受到一定影响,需要对上游地区进行补偿。但“三河三湖”流域内的13个省区市中,除江苏、浙江两省外,其他地方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大多尚未建立或不完善。

  审计署有关负责人表示,总磷、总氮是反映湖泊污染状况的主要指标,但目前有关部门在水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和环境统计报表中,均未包括这两个指标,不利于对水污染防治工作和水质状况的全面反映和评价。

  五年规划落实不力

  部分项目责任主体或资金来源不够明确

  审计表明,水污染防治五年规划落实不力。“三河三湖”水污染防治五年规划下达时间比较滞后,部分项目责任主体或资金来源不够明确,造成规划执行不太到位。

  部分地区环境执法不到位。淮河和巢湖等5个流域1199个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验收工作不够规范;海河和巢湖等5个流域的7个省市部分地区环境统计数据不够准确;海河、淮河2个流域的4个省市部分地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联网率低,少数单位甚至违规干扰自动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以逃避处罚。

  部分地方农业和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薄弱,城镇污水、污泥和垃圾处理不完全到位。如有的地方生活污水未经处理或仅经简易处理就对外排放,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不达标、污泥和垃圾渗滤液未妥善处置,造成二次污染。

  逾40亿防治资金“缺位”

  部分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和使用不够规范

  审计表明,部分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和使用不够规范,5.15亿元水污染防治资金被挪用和虚报多领。

  此外,有36.53亿元污水处理费及排污费被少征、挪用和截留。其中,9省区市应征未征、单位欠缴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21.43亿元;13省区市的相关企业、单位和部门挪用、截留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15.10亿元。

  水污染防治资产闲置和部分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能力未达到设计要求。其中,10省(自治区、直辖市)存在水污染防治项目资产闲置的问题,涉及金额8.06亿元;“三河三湖”流域有206座污水处理厂实际污水处理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

  建议实行严格问责制

  将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落实情况纳入政绩考核

  审计署有关负责人表示,审计调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已依法转送有关部门和地方处理。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审计调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加以整改。截至目前,整改工作取得较好效果。

  审计署建议,今后应进一步完善水污染防治政策措施,加大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中央部门和地方政府应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将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落实情况作为主要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环保部门应加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严肃处理违法违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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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