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日前下发了《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尽快明确承担政府采购的监管机构和集中采购的机构,并于年内实现分离到位。而对可能参与政府采购任意环节的机构,将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和不良行为公告制度,引入公开评议和社会监督机制。
除了在管理体制、预算编制和操作程序等方面进行严格约束以外,《意见》明确提出了强化监督制度建设。各级财政部门将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机制。
加快建立对采购单位、评审专家、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考核评价制度和不良行为公告制度,引入公开评议和社会监督机制,是该《意见》的一项重要内容。《意见》提出,对政府部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供应商存在围标、串标和欺诈等行为的,同样依法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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