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新闻媒体反映的社会影响较大事件,及时组织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布。”针对《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的这项规定,有关专家指出,此举意味着对舆论监督的支持已上升为“法律支持”。
10月15日,在甘肃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省政府法制办负责人表示,本月起实施的《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标志着今后新闻媒体在社会监督方面将得到来自省人大和省政府法制部门强有力的支持。
该条例经过省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于今年7月31日审议通过,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了解,在该条例的草案一审稿中并没有类似的内容。但在草案的修改中,根据部分专家学者的意见,将“新闻媒体反映”作为启动专项行政执法监督的四项条件之一,这一修改得到了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的支持。
据悉,启动专项行政执法监督的其他三项条件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提出或交办的监督事项;司法机关提出的司法建议;根据公民、法人和社会团体提出的申诉、检举。
甘肃省人大法工委有关人士表示,媒体的优势在于信息来源广、渠道多,反映及时,将“新闻媒体反映”作为启动专项执法检查的规定之一,有利于更好地监督政府执法机关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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