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一轮对政府官员反腐、治庸的“风暴”再度掀起,并在政府规章范畴层面形成了善政、廉政的体制框架。
从11月1日起,《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深圳市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深圳市行政监督工作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将正式实施,标志着深圳在完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行政决策责任追究、行政监督工作等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这是记者从深圳市政府最新一期的《政府公报》上获得的消息。
届时,深圳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将被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情节严重的,出现过错的行政机关将被责令公开道歉,有关责任人员甚至将面临被免去领导职务的“风险”。
对行政过错行为进行明确的定义
记者了解到,《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是在2005年制定的相关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变化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并且整合了《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并细化了其中的追究情形,在前不久召开的深圳市政府四届一四一次常务会议上获得审议通过。
该《办法》对行政过错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即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行为。
其中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增加多项追究责任条款
与过去的相关办法比较,记者发现《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增加了多项追究责任条款。如增加了未认真履行与上级签订的责任书,无正当理由未达到责任书规定的要求或违反责任书的其他规定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条款。
还有,增加了在管辖地区、管辖业务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条款。
而在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上,该办法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增加了“书面告诫”和“责令公开道歉”的方式,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增加了“免去领导职务”的方式。
重大决策未征求意见将被追责
过去,深圳尽管颁布了一些零星的规定,但一直未对决策责任的追究问题做出系列、明确的规定,而即将实施的《深圳市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正填补了这个“空白”。
它对行政机关承办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和行政机关在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等三个方面详细列举了23种应当追究决策责任的行为的表现形式,其中最大的亮点便是规定重大决策应首先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否则将会被追究行政决策责任。
借鉴香港经验创新监督方式
在《深圳市行政监督工作规定》中,创新了行政监督方式,如行政电子监察、绩效评估等。同时规定市政府建立和完善网上审批系统、网上执法反馈系统等,实现实时电子监察和督查督办。
该规定还借鉴香港廉政公署制度的经验,探索建立行政机关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审查的监督方式。
[责任编辑:张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