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国家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所有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作为广告管理,计入广告播出总量。这一规定避免了电视购物短片在个别电视台被当做电视节目管理的“擦边球”问题。
《通知》指出,新闻、国际等专业频道和电视购物频道,不得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教育、少儿等专业频道不得播出不宜未成年人收看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上星频道每天18时~24时,不得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
对于在电视购物频道播出的居家购物节目,《通知》则明确表示将作为广播电视节目进行管理。这意味着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须严格遵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和规章,加强对此类节目内容的审查把关,此类主持人必须依法持证上岗。
《通知》还明确限定了严禁播出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具体包括:介绍药品、性保健品和丰胸、减肥产品的,介绍无产品名称、无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产品,介绍帮助人体增高的器械或者内服产品的,介绍植入人体式的或者需专业人士操作的各类医疗器械的,出现人体性器官解剖图解、动画演示画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广告和节目。
《通知》还对播出方提出了要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严格审验投放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电视购物企业资质和条件,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如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合作前3年内无商业欺诈和虚假违法等不良记录等。(记者牛春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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