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开“良方”规范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
近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就分类明确整改销号条件、正确处置涉及范围和功能分区调整问题等内容作出规定。
《实施意见》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工作,包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聚焦自然保护区内矿产资源、工业、能源、小水电等八类开发建设活动及其他人类活动,分级分类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明确整改销号条件。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严肃查处新增或规模扩大问题,切实整改违法违规问题,严禁“一刀切”,促进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落实地方政府和自然保护区管护机构主体责任,强化部门联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压实工作责任,切实推进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工作。
当年国家和省下发的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线索),能立行立改的则立行立改;须分步推进的,原则上整改销号不得超过1年;确有困难的,经科学论证并说明情况后,可按计划分步实施。
正确处置涉及范围和功能分区调整问题。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分区调整涉及需要整改的问题时,不得“以调代改”“以调代罚”,应区分自然保护区设立前依法依规批准的开发建设项目和自然保护区内未批先建、批建不符、违法违规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等情形依法依规分类处置。自然保护区设立前依法依规批准的开发建设项目,其占用区域经科学评估认定确实不具备自然保护区条件,已依法依规将相关区域调出自然保护区的,可予以销号;其占用区域经科学评估认定不具备相应功能分区条件,已依法依规对相关区域进行功能分区调整,并符合相应功能分区管理要求的,可予以销号。
自然保护区内未批先建、批建不符、违法违规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的开发建设项目,其占用区域经科学评估认定确实不具备自然保护区条件,相关项目拆除后会造成二次生态破坏、无法有效生态修复或者生态修复成本巨大,在行政处罚到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者的法律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后,已依法依规将相关区域调出自然保护区的,可予以销号。
《实施意见》明确,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下列情形纳入人类活动总台账,不纳入现阶段整改销号的问题台账,但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新增设施或改变用途。
十种情形为:
1.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活动。
2.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
3.生态环境监测、水文水资源监测设施,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活动。
4.符合已批复的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非营利性管护基础设施。
5.因病虫害、外来物种入侵、维持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等特殊情况,经批准的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6.依法批准的广播通信、防灾减灾、应急抢险救援等设施。
7.自然保护区设立前已存在的文物古迹、宗教活动场所,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
8.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及交通、防洪等法定专项规划并依法审批的线性基础设施(如输变电线路、油气输送设施、铁路等)、防洪设施(包括堤防、护岸、排水渠系等)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以及依法批准的通组、通户等农村公路的新建和硬化项目。
9.审批手续完备且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程项目。
10.国防工程及相关设施。
(记者 董宇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