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社会责任合力筑牢未成年人“文身防火墙”
近日,由陕西省靖边县检察院依法提起的庞某某(某文身店经营者)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靖边县法院进行一审宣判,判令被告庞某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该案是陕西省首例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诉讼案件。(9月21日《华商报》)
又一个省解锁了利用公益诉讼向未成年人文身说“不”的维权新“技能”,又一个文身经营者以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公开赔礼道歉的方式承担了法律责任。今年以来,尤其是《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发布以来,多地相继办理了本地首例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形成了以公益诉讼助攻未成年人文身治理的司法态势。
司法部门从保护未成年人群体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积极使用公益诉讼这一法律武器,依法喊停面向未成年人的文身服务行为,丰富了未成年人文身治理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文身行为带给未成年人的侵权隐患和风险,也产生了积极的警示教育意义。
未成年人是特殊的消费者,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双重保护。文身行为本身具有易感染、难复原、就业受限、易被标签化等特质,未成年人文身,不仅影响身心健康,还可能在入学、参军、就业等过程中受阻。一些文身经营者对消费者来者不拒,不审核未成年人的身份,在无法确认一些青少年消费者年龄的情况下,甚至明知或应知一些消费者是未成年人,依然无条件提供文身服务,对未成年人的文身行为予以放任。这些经营者面向不特定的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侵害了不特定未成年人的健康权、生存权、发展权等多项权益,已经构成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今年6月发布的《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明确: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向未成年人文身说“不”,需要更多的公益诉讼,需要更强的司法干预力量。各地各级司法部门应用足用好公益诉讼武器,不断拓宽公益诉讼视野,健全公益诉讼机制,强化公益诉讼效能,总结发布公益诉讼典型案件,确保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取得更好的司法效果、社会效果。
同时,全社会都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未成年人文身治理责任。文身行业经营者应恪守底线,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家长应对未成年人尽到监护责任,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发现未成年人有文身动机或行为时,及时劝阻约束,不放任。教育部门应加强文身警示教育,让未成年人认识到文身的危害性。
相关监管部门应拒绝审批同意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对从事文身服务的市场主体经营范围予以特别标注——“除面向未成年人”,指导行业协会严明行规,并依法取缔无照服务者或违规服务者。只有各责任主体相向而行,凝聚共识,才能用责任合力为未成年人筑牢“文身防火墙”,深化未成年人文身治理,把文身对未成年人的危害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