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少捕慎诉慎押 助推诉源治理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为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效,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创新指引。在刑事案件办理中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是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推动刑事检察工作不断向前发展的必然要求。
少捕慎诉慎押并不是不捕不诉不押,而是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少捕”要求慎用逮捕措施,按照法律规定,可捕可不捕的依法不捕,依法降低犯罪嫌疑人羁押候审率;“慎诉”则要求强化对追诉必要性的审查,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起诉裁量权;“慎押”则需要办案人员进一步强化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对确实没有必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对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暴力、涉黑涉恶等重罪案件以及犯罪不甚严重,但情节恶劣、拒不认罪的行为人体现当严则严,该捕即捕,依法追诉,从重打击。
诉源治理要求对社会个体及相关组织产生的纠纷采取以预防和化解为目的的措施,促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潜在纠纷和已出现的纠纷得以有效化解。当前,检察机关全面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引导办案人员转变理念、提升办案质效,达到强化诉源治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
做优刑事检察,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环节深入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最高检《“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提出的明确要求,亦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审慎性要求,充分释放检察温度与司法善意,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节约司法资源,最大限度发挥检察工作对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作用。
当前,检察机关综合履行“四大检察”职能,以少捕慎诉慎押、促进社会治理为抓手,通过加大刑事和解力度、明确轻微刑事案件不捕不诉标准,化解矛盾,推动诉讼案件的有效分流,降低诉讼环节案件数量,实现了源头控案。笔者认为,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需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建立交流机制。司法机关要结合各自职能和司法实践,共同研学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摒弃“构罪即捕”“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确保案件审查、裁判的公平正义。组织业务骨干开展退回补充侦查、不起诉评估核查专项调研,查找案件处理产生认识分歧的原因,对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中补充侦查效果不明显、认识分歧较大,特别是公安机关提出复议复核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逐案核查,深入剖析,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争取对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审查判断达成一致,避免同样的问题再次出现。细化案件证据标准、取证要求,提出具有较强操作性的统一标准,消除分歧、统一认识,为办理刑事案件提供明确的证据适用指引,确保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定期与相关部门交流会商,进一步规范部分刑事案件“情节轻微”的审查判断标准,明确适用相对不起诉的必要条件和酌定考虑因素,通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赔偿谅解等多种途径,落实好该不捕的不捕、该不诉的不诉,确保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真正落地落实。
二是完善制度规范。检察机关发挥诉前引导作用,加大对法律适用争议较大、关注度较高等类型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力度,明确补充侦查提纲,对补证后仍然达不到案件侦查终结标准的案件进行分析研判,严把证据关,为高效指控犯罪奠定坚实的证据基础。
加大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力度,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对是否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存有争议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公开听取案件当事人、侦查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多方意见,将办案流程从台下搬到台上,防止案件因信息不公开造成相关部门之间对证据审查判断出现重大分歧,促使双方相互谅解,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统一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对法律适用的认识,增强案件透明度,提高司法效率和公信力。
三是拓展监督机制。强化内部评查和考评机制。通过自查、交叉互查、复查等评查方式,从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等方面对相对不起诉案件进行质量评价,对诉讼程序、法律文书、事实认定等方面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予以预警,促进办案质量提高。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通知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或居住的社区派员参加,通过释法说理、解惑释疑,正确引导当事人合理诉求、依法维护各方权益,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向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或检察建议书,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