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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守护长江母亲河 确保一江清水出云南

2022-09-07 10:43:00
来源: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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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守护长江母亲河 确保一江清水出云南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滇开展长江保护法执法检查侧记

  长江经济带覆盖沿江11个省市,人口规模和经济总量占据全国“半壁江山”,生态地位突出,发展潜力巨大。党中央提出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把生态保护摆在优先地位。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成为我国首部流域专门法律,为推动长江大保护和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一江清水、两岸青山,扛牢责任、依法守护。8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民盟中央主席丁仲礼率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云南省实地开展长江保护法执法检查,对云南省贯彻落实法律责任、推进保护治理工作情况进行了一次“法律体检”。

  扛牢“上游责任” 构建法规体系

  云南是长江上游重要的水源涵养地和生态建设核心区,抓好保护治理工作,实现流域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既是自身需求,更是责任所在。

  “云南生态区位重要,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上责任重大。”在滇期间,检查组一行先后前往昆明市、昭通市,实地检查了重点河湖水域保护治理、“十年禁渔”工作、生物多样性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和面源污染治理、矿山综合治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小水电站拆除和生态修复等情况,深入了解基层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我们坚决强化上游意识,扛起上游责任,确保‘一江清水出云南’。”在执法检查工作汇报会上,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向执法检查组汇报了云南省实施长江保护法各项工作情况,有制度、有数据、有举措、有事例,充分展现了云南在长江保护上取得的显著成效。

  近年来,云南省充分发挥长江保护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省委牵头抓总、省人大常委会立法监督、省政府谋划实施、省政协积极参与、各地“一把手”负责、省直部门分行业分领域推进的工作格局正在形成,“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全省上下共同行动。

  用法治力量守护长江母亲河,完善的法规制度体系是基础。据介绍,长江保护法实施后,云南省及时出台《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协同四川、贵州制定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决定”,全面清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前需要废止或修订的10个规范性文件已全部完成。同时,云南省印发了《云南省“十四五”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规划(2021—2025年)》等文件,统筹推进保护治理工作。

  在健全标准体系方面,云南省先后制定了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云南段生物多样性监测技术、水域鱼类增殖放流技术等规程,以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修订完成84个168项地方工业用水定额标准。

  突出生态修复 落实保护举措

  赤水河发源于昭通市镇雄县赤水源镇,东流至四川、贵州入长江。作为中国内陆唯一一条没有被开发的长江支流,其生态价值弥足珍贵,被誉为生态河、美景河、英雄河,对构建长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具有重大意义。近年来,当地高位推动小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执法检查组在镇雄县实地检查时看到,拦河坝、机电设备、引水钢管、厂房等全部拆除,厂区原址种上了竹子和花草,清澈的河水沿河道自然流淌,鱼翔浅底、白鹭低回的景象已随处可见。“去年以来,赤水河流域(云南段)水质不断提升,出境断面水质均在Ⅱ类以上。”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局长郑维江介绍,根据“一站一策”方案,昭通对全市包括赤水河(昭通段)17座小水电站在内的324座小水电站进行了全面清理整改。目前,赤水河(昭通段)17座小水电站退出拆除后的生态修复工程已全面完成。

  长江保护法对长江流域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等作出了法律规定,其中核心就是生态环境的修复。工作中,云南狠抓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严格落实保护治理各项制度措施,围绕长江干流水质稳定保持Ⅱ类以上的总体目标,积极推进长江左右岸、干支流协同治理、综合治理、系统治理。重点做好河湖岸线空间管控、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领域整治、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推动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向好。

  监测数据表明,去年,长江流域云南省70个国控断面水质优良比例为84.3%,金沙江干流10个国控断面水质均保持Ⅱ类以上,六大水系出境跨界断面水质100%达标。

  执法检查组对云南省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加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取得的成效给予了充分肯定,希望云南对标对表长江保护法规定的“硬任务”,立足实际、完善举措,确保长江保护法得到全面有效实施,着力提升流域生态环境质量。

  破解困难问题 形成共识共为

  “上下游、左右岸‘一河多策’管理问题仍突出,在流域禁捕、行政执法等方面难以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行动,不利于形成流域整体保护合力。”“法律条款对‘长江支流’等相关重要概念界定不清晰,在工作实践中对‘二级以下支流’是否属于岸线管控范围争议巨大,部分禁止性规定存在实施困境。”“有的地方污水收集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还有不少短板,现有污水处理能力与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流域环境持续改善难度加大。”……

  除了聚焦法律实施以来,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律责任落实和保护治理工作推进情况外,了解法律实施和工作推进存在的困难也是此次执法检查的重点。在滇期间,执法检查组多次召开座谈会,分别与省、市、县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五级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基层执法人员等进行工作交流,进一步征求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目前国家层面对跨省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仅有引导性或原则性政策,没有对利益相关方权利、义务、责任的明确界定,以及补偿内容、方式、标准等方面的明确规定,下游经济发达省份对上游欠发达省份的补偿责任没有得到体现。”交流中,生态补偿如何落地、跨区域协调联动等成为各方关注热点。云南省向执法检查组提出了“进一步明晰法律概念和实施依据”“完善流域协调机制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快建立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等意见建议。

  “尽快破题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及实现路径,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紧迫性。”省人大代表、昆明学院滇池(湖泊)污染防治合作研究中心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徐杉在座谈时建议,要从国家层面组织开展生态补偿的定量分析,制定区域生态保护标准,建立积极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积极探索市场化生态补偿模式,引导社会各方参与;探索资源使(取)用权、排污权交易等市场化补偿模式。

  执法检查组表示,将认真梳理相关意见建议,推动破解困难问题,形成做好工作的共识和共为。同时,希望云南积极发挥地方主观能动性,运用好地方立法权,因地制宜,完善政策法规和管理细则,在实践中持续推动长江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新成效。

[责任编辑:杨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