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20项举措支持积极生育
本报记者 赵晨熙
人口生育不仅是每个家庭的家事,更是关系中华民族长远发展的国事,但我国的人口出生率却并不乐观。
为应对生育率降低等问题,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对做好新时代人口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同年8月施行的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也明确提出,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3个子女。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个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完善生育休假和待遇保障机制,强化住房、税收等支持措施,加强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加强宣传引导和服务管理等7个方面,完善和落实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推出20项具体举措,落实优化生育政策相关工作。
多措并举支持托育服务发展
生了孩子谁来带?这个问题是困扰许多适育家庭的一大难题,尤其在双职工家庭中更为普遍。
“托育服务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发展托育服务对于减轻家庭负担、提高生育意愿具有明显的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郝福庆说,国内调查显示,婴幼儿无人照料是阻碍生育的首要因素,城市中大概有1/3的家庭有托育需求,但现实中托育服务供给不足是一大短板。
其实,近年来我国一直在不断健全托育服务政策法规体系。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司监察专员杜希学介绍说,国务院办公厅分别印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了托育服务的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和政策措施。2020年以来,新修订和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都增设或设立专门的条款,规定要发展托育服务事业。
“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到2025年,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要达到4.5个。把小托育纳入大规划,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史上尚属首次,足见国家对发展托育服务的高度重视。
在国家政策法规体系框架不断建立完善的同时,2020年至2022年,国家发改委、卫健委持续开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累计新增托位20万个。各地也积极将托育服务纳入本地的政策法规实施方案、发展规划中,积极组织落实,取得了一定进展。截至2021年年底,我国每千人口托位数已达2.03个。
但是,由于我国现代托育服务体系起步较晚,距离“十四五”期末要达到4.5个目标还有不小差距。为支持托育服务发展,《指导意见》重点围绕“基本、普惠、投资、收费、减负”这五大关键词提出了具体举措。基本,就是要强化基本公共服务,拓展社区托育服务功能,突出对幼有所育的基本民生保障。普惠,就是要着力增加普惠性服务,发展公办托育机构,鼓励社会力量来投资,支持用人单位举办,建设社区服务网点,探索家庭托育模式,有效扩大普惠性的托育服务供给。投资,就是要加大投资支持力度,通过中央投资的支持引导,带动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加大投资力度,共同加强托育服务行业的能力建设。收费,就是要规范各类服务收费,明确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由地方政府来制定,合理确定托育服务的价格。减负,就是要减轻机构经营负担,出台支持托育机构发展的一揽子政策。
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
住房是影响家庭生育意愿的另一个因素。
《指导意见》提出,要精准实施购房租房倾斜政策。住房政策要向多子女家庭倾斜,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有条件的城市可给予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等相关支持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公租房保障对促进生育的支持措施。各地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其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优化公租房轮候与配租规则,将家庭人数及构成等纳入轮候排序或综合评分的因素,对符合条件且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可直接组织选房;完善公租房调换政策,对因家庭人口增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租房的,根据房源情况及时调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以《指导意见》出台为契机,加大对多子女家庭公租房精准保障的力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副司长潘伟介绍说,近年来,住建部指导督促各地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通过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对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已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截至2021年年底,通过公租房保障帮助111.4万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6.9万三孩家庭、2.3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解决了住房问题。
《指导意见》还要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
“以新市民和青年人为主要出发点,是因为他们是生育的主体,解决青年人的住房问题有利于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潘伟说,“十四五”期间,全国计划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870万套间,预计可以帮助2600多万新市民、青年人改善居住条件。
生育保险覆盖灵活就业人员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女性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不仅保障了生育女性的基本权益,也起到了促进男女公平就业的积极作用。
我国生育保险参保人数持续增长,覆盖面不断扩大,2021年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2.4亿人,是2012年的1.5倍。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生育保险依法覆盖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单位从业人员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两项待遇。
对于有稳定工作的群体来说,各方面保障相对完备,但社会上还有很多灵活就业人群,她们的社会保障问题同样值得关注。
为更好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和生育保障权益,《指导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探索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是出于多方面考虑。”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说,随着新业态、新经济的发展,灵活就业人员逐渐增多,由于没有固定用人单位,她们不在生育保险法定覆盖范围,因此,探索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利于健全制度,充分体现政策的包容性。
此外,灵活就业人员由于工作性质等原因,就业不稳定,生育期间收入会受到一定程度影响,将其纳入保障范围,有利于缓解其生育的后顾之忧。
“《指导意见》提出将由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政策。”刘娟解释说,随着人口政策的调整优化,地方在国家法定产假之外新设了一些生育奖励假,但各地假期时长不一、差异较大,在权益保障做法上也各有不同,容易造成地区间、人群间攀比,由国家统一规范能均衡地区间的待遇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