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猫虐狗行为为何屡禁不止甚至形成黑色产业链?
进入虐杀猫狗群竟需递“投名状”
记者调查虐杀小动物“血色交易链”
● 在虐猫虐狗等行为背后还有一条视频贩卖、直播打赏等黑色产业链。这条利益链上,有专门录制虐杀视频的虐猫者、有整理视频资源打包出售的专业贩卖者,还有专门在各种渠道拓展客户的中介和卖家
● 虐待小动物的暴力行为以及出卖相关视频牟利、传播暴力的行为不仅突破了人类文明的底线,还涉嫌违法,可能引导未成年人效仿暴力
● 建议整合现有法律法规,制定一部系统、全面的“动物保护法”,其中包含对动物福利、动物保护、动物利用、反虐待动物、动物基因管理等重点调整的内容,提升全社会的动物保护意识和动物保护水平
□ 本报记者 陈 磊
□ 本报见习记者 孙天骄
伴随着打赏者提出的“摔五次打五次”要求,一只橘白色相间的小猫被人狠狠地摔在地上。与此同时,视频留言区,有人不断刷着“用棍子打”“使劲摔”等评论。
近日,一则虐猫直播视频被曝光。视频中的人不仅全程将自己的虐猫行为进行直播,还开启了直播打赏,观看的人只要出钱就能定制虐杀小猫的方式。视频中,被不断摔打的小猫无助地缩在角落里,虐猫者则在直播中反复强调,“您说怎么打咱就怎么打!”
《法治日报》记者调查发现,在虐猫虐狗等行为背后还有一条视频贩卖、直播打赏等黑色产业链。这条利益链上,有专门录制虐杀视频的虐猫者、有整理视频资源打包出售的专业贩卖者,还有专门在各种渠道拓展客户的中介和卖家。
多名接受记者采访的小动物救助者和专家均认为,目前我国对于虐待猫狗等小动物的行为缺乏法律震慑力,导致虐猫虐狗行为屡禁不止甚至形成黑色产业链,建议整合现有法律法规,制定一部系统、全面的“动物保护法”,其中包含对动物福利、动物保护、动物利用、反虐待动物、动物基因管理等重点调整的内容,提升全社会的动物保护意识和动物保护水平。
虐待动物现象频发
使用手段极其残忍
李焜民是北京市朝阳区一家宠物医院的医生,他救治过不少患有疾病的小猫小狗。前不久,李焜民接待了一个不一样的“病人”:一只身上全是外伤、血肉模糊的流浪猫,已经奄奄一息。经过详细诊断,李焜民判断这只小猫被人用棍棒类的东西击打过,皮肉开裂,甚至有伤口已经化脓。他立即对这只小猫进行了治疗,两周后,小猫恢复了健康,被好心人收养。
这是李焜民第一次如此直观地接触被虐待的流浪猫,他受到了巨大的心理冲击:“我十分不理解。小猫又不会伤害人,就算不喜欢也没必要去伤害它啊!”
同样对虐猫行为很不理解的还有北京市民王琳(化名)。她至今记得6年前那个傍晚发生的一幕——她所救助的一只白色流浪猫被人剥了尾巴皮,浑身血淋淋地从小区生活广场的草丛里钻了出来。
尾巴对于猫的行动来说至关重要,没有尾巴,猫的跑动、攀爬、跳跃都会受到影响。“最后,那只猫的尾巴没有保住,它的生存生活能力将大大降低。”想起当时自己用衣服把流浪猫包起来带回家时,猫在她怀里激烈挣扎的场景,王琳的眼眶湿润了。
王琳是北京一个救助流浪小动物群体的负责人。10年前,她和一群朋友因为救助流浪小动物走到一起,自发自费进行流浪动物的保护与救助。因为个人领养能力有限,他们在北京城内及郊区挑选了十几个群护点,与小区居委会和物业沟通好后,将一些流浪猫放在群护点进行集中看护,每天有固定人员对群护点的流浪猫进行投喂。
被剥皮的小猫、装作领养人领养动物后进行虐待、在群护点指使自家的狗追咬流浪猫……做动物救助多年,王琳见过、听过太多令人匪夷所思的虐待小动物行为。
贩卖虐猫视频牟利
催生黑色产业链条
值得注意的是,虐待小动物行为的危害并不仅限于虐待本身。越来越多的人出于牟利或其他目的,将虐待小动物视频进行贩卖传播,俨然形成一条隐秘的黑色产业链。
近日,一篇标题为“男子花40元买100G虐猫视频,直播打赏还能定制死法”的文章在网络上流传。文章称,电击、剥皮、火烧、开水烫、钳子断腿等虐猫方式之残忍,远超常人想象。
曾是虐猫视频贩卖者的“毛石头”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披露:虐猫视频买卖有一条完整的产业链。产业链上有专门录制虐杀视频的虐猫者、有整理视频资源打包出售的专业贩卖者、有专门在各种渠道拓展客户的中介、有各种卖家。
记者近日在一些购物类网站以“虐猫”“虐狗”“虐待动物视频”等关键词进行搜索,均显示“没有搜索结果”。在社交媒体上以同样关键词检索群组时,也显示没有符合筛选条件的群。
王琳告诉记者,这正体现了这类群体的隐蔽性特征,“卖虐猫虐狗视频的群组,一般人很难发现并加入他们。而且一般一个群主会有多个群号,一旦被封之后立刻拉人再建新群”。
据王琳介绍,其所在的救助流浪小动物群体的志愿者曾试图打入相关群组,但进群后会有人“考核”,询问志愿者为什么要入群,知不知道“规矩”,之前有没有类似的虐杀经历等。“要证明你和他们是一类人,才能让你真正接触到他们的‘业务’。因此,真正被曝光的现象只是冰山一角。”
除了贩卖虐待小动物的视频外,更有甚者利用小动物的性命勒索救助人。
有媒体报道称,广东东莞一男子假意领养流浪猫,领养成功后,便以流浪猫的性命为条件勒索救助人。有救助人被要求转账1000多元,在其拒绝转账后的第二天就收到了虐猫视频。
为什么虐待小动物事件频繁发生且滋生出相关产业链?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生态法研究室主任刘洪岩分析,虐待小动物行为尤其是针对非野生动物的虐待行为,并不受我国现行法律的有效规制。
“目前,对贩卖、捕杀、偷盗、运输、非法交易、滥食野生动物等行为,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可以进行相应的惩处。但对于单一的虐待动物的行为,基本上没有相对应的法律规制。”刘洪岩说,此外,随着近年来网络经济的兴起,部分利欲熏心者不断突破社会道德底线、试图通过网络发布虐待小动物视频赚取流量牟利,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刘洪岩认为,虐待小动物的暴力行为以及出卖相关视频牟利、传播暴力的行为不仅突破了人类文明的底线,还涉嫌违法,可能引导未成年人效仿暴力。
“这种传播暴力行为如果得不到有效制止,必将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长此以往会对社会文明进步与和谐发展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切勿让法律缺位成为纵容虐待动物及其传播的变相原因。”刘洪岩说。
多以道德谴责为主
立法面临现实困难
记者梳理发现,对于虐待动物者,目前多是道德谴责及依据行业规范进行惩罚。如山西太原“开水浇猫”事件的施暴者,其就职单位在事件发生后与其解除了劳务关系;山东某高校大学生范某曾用火烧、电击、剥皮等恶劣手段将猫折磨致死,并把整个过程拍摄下来放在网上售卖,被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近年来,一些地方将“禁止虐待”写进地方性法规,但并未规定具体细则和违规后的处罚方式。如2014年发布的《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规定,动物饲养者应当不遗弃、虐待饲养的动物;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的《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虐待犬只。
但国家层面尚没有专门的反虐待动物立法。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教授曹明德认为,其背后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一个积极的推动者。“从立法程序来看,我国目前基本上是以部门立法为主,比如环境保护法由生态环境部牵头推动。而对于小动物来说,谁是它的代言人?推动者缺位,立法进程必然会大受影响。”
在刘洪岩看来,从法律的名称来看,“反虐待动物法”调整范围较为单一,出台专门的“反虐待动物法”是否一定能满足社会对动物保护的伦理要求和效率诉求,值得商榷;同时,目前学界尚未对反虐待动物保护立法形成共识。
“从法律行为的界定来看,按照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654号建议的答复》的说法,由于‘动物保护问题涉及行业发展、民族习俗、宗教习俗、伦理道德等多重复杂因素’,法律层面对虐待行为如何界定存在一定的困难。”刘洪岩说。
他认为,专门反虐待动物立法必然会涉及现有的国家动物保护管理体制的全面调整、社会思想和文化观念的根本转变。
“农业农村部也曾提到:在社会生活中虐待动物只是极少数现象,更多公民与动物是和谐相处的,针对这种较少的违背道德行为专门制定一部法律,缺少必要性,而且基本可以通过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来解决。”刘洪岩说,“可见当前推动反虐待动物立法阻碍重重。”
专家呼吁专门立法
提升动物保护水平
尽管困难重重,接受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家仍坚持认为反虐待动物入法很有必要。
曹明德认为,现在对于虐待猫狗行为没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只能依靠道德评价,需要靠当事人的自觉、靠社会舆论维持秩序。但有些人缺乏羞恶之心和廉耻之心,可以无视别人的评价,此时道德评价显然不足以约束这类人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再任由这种没有良知、道德水准低下的行为继续存在,尤其一些人还从中谋取不法利益,影响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准。因此,对这种现象必须加以法律规制。”曹明德说。
刘洪岩则提出,从我国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体系来看,我国已经出台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将动物以畜禽、野生动物、实验动物进行区分,并明确其各自的保护管理规定。但这种分类方法存在弊端,以对人的有用性为主要区分与保护依据,无法将伴侣动物以及其他目前对人类无直接经济利益而对生态系统有重要价值的动物纳入保护范围。
在刘洪岩看来,若将反虐待动物的相关规定分散于各个法律法规之中,不但难以实现对现有动物的全面保护,还可能带来法律适用上的“多龙治水”等问题。
为此,刘洪岩建议,反虐待动物入法,应将“生态文明”的价值指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理念纳入我国动物保护法律体系之中,整合现有法律法规,制定一部系统、全面的“动物保护法”,其中包含对动物福利、动物保护、动物利用、反虐待动物、动物基因管理等重点调整的内容,全面提升全社会动物保护意识和动物保护水平。
他还建议,公众应进行广泛的社会监督,对虐待动物、传播相关视频等行为及时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执法部门的不作为或作为不及时等行为进行监督。
曹明德则从网络平台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他认为,网络平台应承担必要的审查义务和监督义务,对平台发布内容予以严格审查,及时删除虐待动物的暴力图片、视频等,同时应对相关信息发布者与传播者采取封号等处罚措施,其行为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保留有关证据,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对网络平台进行严格监管,出现这类视频的传播情况,网络平台如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也应受到相应的处罚。”曹明德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