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风口来袭,别让孩子在互联网大潮里危险“逐浪”
短视频袭来,别让孩子危险“逐浪”
徐日丹 刘亭亭 郭璐璐
14岁女孩早恋生子、全网最小二胎妈妈等视频信息登上直播热门;11岁女孩花200万元打赏网络主播;平台疏于保护或违法获取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短视频风口来袭,此类涉未成年人事件屡见报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短视频时代,如何加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如何为未成年人创造清朗的视听环境?如何实现多元共治?近日,有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保护逐渐完善,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专门设置了“网络保护”专章,但实践中一些平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有待完善,建议进一步压实平台责任,避免让缺少自我防御能力的未成年人在互联网的大潮里“危险地逐浪”。
锁紧信息“安全锁”
建议推进专门立法,加大对侵害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信息处理者行为,强化行业自律。注重提升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和能力,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准确把握个人信息保护范围。
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日益普及。2020年5月,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联合发布的《2019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2019年中国未成年网民规模达到1.75亿,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已经达到93.1%。未成年网民中,拥有属于自己的上网设备达到74.0%,其中有上网手机的为63.6%。在享受上网便利的同时,未成年人也面临个人信息被过度收集、违规使用的困境。
作为来自教育一线的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卫生学校副校长杨琴说,现在的青少年是伴随网络成长的一代人,网络已渗透到他们学习生活交往的方方面面,从积极的方面来看,发达的网络、铺天盖地的资讯,让孩子们获取知识的途径越来越多,接受新鲜事物越来越便捷高效。不过,网络信息良莠混杂,有时也给未成年人的成长带来不利影响。净化网络环境,给未成年人营造一个相对清朗的网络空间尤为必要。
今年3月底,“南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研究中心”发布《短视频直播App青少年保护测评报告》(下称《报告》),对20款短视频直播类App进行测评。其中提到,所测评的App均有专门未成年人保护章节,但仅有5款App以独立文件形式详细告知如何收集、使用、存储、共享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有不到三成App承诺“未经监护人单独同意,不会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用于营销”,但没有一款App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生物识别信息,如人脸识别、声纹识别等单独作出保护性承诺。
“时代迅速发展,成年人都应接不暇,更何况是未成年人?有些‘侵蚀’让人防不胜防,比如专门利用未成年人赚取流量、以未成年人为消费群体设置营销内容等。不能让缺少自我防御能力的未成年人在互联网的大潮里危险地‘逐浪’。”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主任方燕坦言,从整体看,社会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程度在逐步提高,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章对涉及未成年人网络问题作出专门规定,但一些平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还不够细致,保护机制还不到位。
记者注意到,针对某知名短视频公司存在的疏于保护或违法获取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问题,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曾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由杭州互联网法院出具调解书后结案。检察机关就该案提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诉求,短视频公司均无异议,并及时对存在问题全面进行整改。据悉,这是全国首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方燕也关注到了这起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该案既是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例,也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典型案例,二者的效应结合起来,对利用或者随意使用、消费未成年人信息的行为具有警示作用。”她建议推进专门立法,加大对侵害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信息处理者行为,强化行业自律。同时,注重提升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和能力,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准确把握个人信息保护范围。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副教授郑宁补充说,目前人脸识别技术不成熟,平台对于生物信息采集应该更加慎重,采取更好的替代措施,保护好未成年人信息。
“有必要强化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疏于保护或违法获取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在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党委书记、主任王学坤看来,关键是要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倒逼网络服务提供者遵守法律规定的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原则和规则,切实履行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义务。
严把“少儿不宜”内容审核关
及时甄别未成年人私密信息并及时进行提示,建议完善立法,明确界定未成年人私密信息的范围和甄别提示的时效性要求,从法律和技术两个方面督促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法定义务。
在涉未成年人视频内容审核方面,《报告》提到,部分短视频平台用户在上传包含儿童裸露镜头的视频时,App无任何提示即可通过审核顺利发布。有七成App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举报机制,有些平台未成年人举证机制和成人共用一个机制,一般承诺15日内进行反馈。
将于今年6月1日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监管的难点在于网络信息的上传快、传播快、删除快,可以病毒式无限传播。”方燕告诉记者,在用户法律意识淡薄、平台又审核不严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隐私的侵犯是容易的。而信息一旦上传,可以无限次地公开传播、永久下载存储,有些会对被侵害人及其家人造成不可消除的损害。发布者事后可以随意删除,但网络取证需要及时、有效,这也给证据的固定以及诉讼中证据的认定增大了难度。
基于此,压实平台责任显得格外必要。方燕建议平台首页滚动播放设置对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的宣传语、警示语,同时完善追责机制,成立专门负责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的专项小组,对未成年人侵权事件的责任追究落实到个人。要扩大在未成年人隐私受到侵犯时可以提起诉讼的追责主体范围,畅通原告在法院诉讼时的立案通道,快捷、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
王学坤也强调,及时甄别未成年人私密信息并及时进行提示,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义务,建议完善立法,明确界定未成年人私密信息的范围和甄别提示的时效性要求,从法律和技术两个方面督促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法定义务。
青少年保护模式是通过技术手段织密“保护网”,以防止未成年人沉迷游戏和网络,具体包括时间锁、禁止直播和充值打赏、限制内容等。不过,实践中有些平台的青少年保护模式流于形式。
《报告》显示,所测评的App中85%的平台有青少年保护模式可供选择,其中除1款App外,其余均设有时间锁限制或禁用时段。但是,在青少年保护模式下的时间锁等功能很容易被“绕过”,只需输入密码即可解除限制的App数量高达15款。选择青少年模式后的内容池仅有少量视频,且更新慢,甚至有平台没有任何功能可以使用,这变相使得未成年人为了获取更多内容而“绕道走”。
杨琴格外关注App中青少年模式的推行情况。“好的模式不能形同虚设。”结合身边一起未成年人因沉迷网络游戏酿成悲剧的事例,杨琴建议,进一步规范约束网络游戏运营,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游戏入口设置门槛,严厉打击侵害青少年权益的不法行为。
“平台有必要加强技术投入,控制青少年上网总时长,允许监护人远程控制,并且提高密码难度,防止轻易被破解,避免卸载后重装即可绕开青少年模式的缺陷。”郑宁同时建议,监管机构应通过行政指导、发布标准、执法检查等方式督促平台履责,行业协会应积极制定自治规范,对平台采取青少年模式的情况进行评估,并通过信用监管等方式对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惩治。
筑牢直播“防火墙”
解决未成年人打赏问题,需要形成共治的共识与体系,加强对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督管理,探索设立单次打赏的最高限额和单个银行账户打赏的最高限额,既可防止网民利用打赏进行利益输送,又可避免未成年人因为高额打赏带来的家庭财产损失。
“未成年人巨额打赏主播后,相关钱款能否追回?”该话题曾在网上引发舆论热议。
“在与短视频直播相关的未成年人保护问题中,比较集中的就是打赏、充值类的内容,我们受理的涉未成年人网络交易纠纷的案件集中于此。”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刘更超说,现实生活中,如果有未成年人去商店巨额消费,通常情况下,商店老板会思考“这是一个孩子”的问题,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在无监护人看管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线上进行高额打赏,反而“找”不到责任人。
为此,在一片争议声中,有平台探索禁止未成年人直播充值打赏。《报告》提到,在20款参与测评的短视频直播类App中,17款在青少年保护模式下关闭了直播开通和打赏充值功能,未成年人往往选择正常模式来观看短视频、直播,其中半数被测App存在鼓励、引诱用户打赏的情况。有直播平台尽管在充值页面有未成年人禁止充值消费的提醒,但实际在观看直播过程中还弹窗提示“主播戳了下你”,附上诱导消费的充值框。
“如果不下决心去做这个事,保护就难以到位。”刘更超认为,短视频直播类App的技术、服务、内容全部都是由企业提供,企业应该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承担更多的主体责任。
针对因未成年人打赏引发的纠纷问题,最高法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明确指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此,方燕表示,未成年人因心智不成熟、无抗风险意识等原因,容易冲动消费、过度消费。赋予其监护人撤销权,一方面可以保护未成年人,一方面有助于督促商家针对未成年人的消费承担起必要的提醒义务。
民法典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虽然法律有相关规定,但实践中仍可能面临举证难问题,建议法院出具要求商家进行配合的配合调查令,要求商家提供打赏资金入账账户的个人信息、账户信息,方便受害人挽回损失。”方燕补充说。
王学坤也直言,在涉及未成年人充值打赏的纠纷中,由于“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案件举证规则,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求网络直播平台退款时,遇到的突出问题就是举证难,有时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在王学坤看来,解决未成年人打赏问题,需要形成共治的共识与体系,系统地解决问题。应加强对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督管理,探索设立单次打赏的最高限额和单个银行账户打赏的最高限额,既可防止网民利用打赏进行利益输送,又可避免未成年人因为高额打赏带来的家庭财产损失。要加强未成年人网络消费教育,学校和未成年人监护人都要对未成年人进行防骗、防冲动消费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