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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保护台商合法权益工作会谈共同意见(2006.09.18)

  时间:2006-09-18 10:33    来源:     
 
 

  依据2005年4月29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胡锦涛与中国国民党主席连战会谈达成的有关共识,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与中国国民党台商服务中心访问团于2006年9月18日在北京举行第二次保护台商合法权益工作会谈。双方回顾总结了落实第一次会谈共同意见的情况,交换了建立和规范两党有关工作机构和运行机制的意见,并就进一步加强保护两岸同胞合法权益工作,落实“双向合作、平等保护”精神进行了富有成效的会谈,达成以下共同意见:

  ——继续推动落实2005年11月1日第一次保护台商合法权益工作会谈达成的十项共同意见,按商定的工作流程、运行机制和沟通热线处理保护两岸同胞合法权益事宜。加强完善工作机制,每年举行一到两次工作会谈。

  ——关于台商投资保护问题。中共中央台办将继续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对《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开展执法检查,加大对台商投资的保护力度。

  ——关于台商税赋问题。大陆有关部门将继续推进依法治税,贯彻落实鼓励台商投资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台商进行税收政策及法规的宣传。双方促进避免对已依法纳税的企业和个人在两岸重复征税,对台商个人所得税的核算方式进行深入研究。

  ——关于台湾民众往来大陆便捷化问题。大陆公安部门将视情形增加办理一次入出境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签注手续的城市。

  ——关于劳工保险问题。大陆有关部门将努力创造条件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就业提供便利。在大陆就业的台湾居民可以同大陆居民一样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大陆有关部门将指导各地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和支付规定,为在大陆就业的台湾同胞就医和报销提供方便,并加快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加强工伤保险的社会化管理。

  ——关于两岸共同打击犯罪问题。大陆公安部门将加强与台湾有关方面的联系和协作,依法严厉打击涉及两岸的走私、贩毒、诈骗等各类刑事犯罪活动,遏制此类犯罪的高发势头与蔓延趋势;加大专案攻坚力度,侦破一批大案要案;压缩犯罪活动空间,切实保护两岸同胞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关于专利、商标事务合作问题。双方商定:

  大陆有关部门将积极研究开放台湾居民参加大陆专利代理人考试的问题,积极推动两岸相关专业人员的交流,推动两岸有关授权民间机构早日在“两岸和平发展共同愿景”的基础上就专利、商标事务合作进行磋商,制定切实可行的合作办法。

  双方高度重视两岸知名商标的权益保护问题,积极开展商标权益保护领域的交流活动,加深了解,增进共识。双方将就构建稳定的两岸商标保护合作机制进行探讨,消除两岸商标保护中的各种障碍。

  ——关于推动两岸民间仲裁机构的交流、加强相关业务培训问题。双方将继续推动大陆有关专家学者、从业人员与台湾业者开展学术交流和业务商谈,加强两岸业界人士的信息交流,积极开展以仲裁规则等为内容的业务培训工作。将继续推动各地仲裁委员会增聘台籍仲裁员,保护台商合法权益。

  ——关于两岸在标准化领域开展合作的问题。双方均对两岸在标准化领域开展合作取得的进展表示肯定。大陆有关方面希望与台湾标准化相关领域加强信息交流,在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开展合作。

  ——基于维护台湾农民权益,希望台湾当局允许台湾农产品由高雄直航厦门。

  会谈中,中共中央台办表示,本着“双向合作、平等保护”的精神,希望中国国民党有关工作机构就首先推动台湾产水果直接运往大陆、解除对台资企业投资大陆的限制、取消对大陆商品输入台湾地区的不合理限制、避免对已依法在大陆纳税的台商投资企业重复征税、保护大陆同胞在台合法权益、保护大陆知名商标在台合法权益、两岸民间仲裁机构交流及人员等培训问题,敦促台湾当局采取实际行动。中国国民党台商服务中心访问团对此表示将予以积极推动。


(来源:中国台湾网)

编辑:齐晓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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