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一个多种宗教并存的国家,信教者有一亿多人。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在中国都有传播;此外,还有中国固有的宗教——道教,以及东正教和一些民间信仰。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塔塔尔、乌孜别克、塔吉克、东乡、撒拉、保安10个民族群众普遍信仰伊斯兰教;藏、蒙古、珞巴、门巴、土、裕固族信仰藏传佛教(也称“喇嘛教”);傣、布朗、德昂族信仰小乘佛教;苗、瑶、彝等民族中有相当一部分人信仰天主教和基督教;汉族中有些人信仰佛教,也有部分人信仰基督教、天主教和道教。
佛教大约在公元一世纪前后传入中国,公元四世纪后开始广为流传,逐渐成为中国影响最大的宗教。藏传佛教属于中国佛教的一支,主要流传于西藏和内蒙古等地。全国共有佛教寺庙1.3万余座。伊斯兰教传入中国大约在七世纪中叶。到了元代,伊斯兰教兴盛起来。现在,全国共有清真寺3.5万余座。天主教自公元七世纪起传入中国;基督教(新教)于十九世纪初传入中国。现在,全国共有天主教堂、会所4600余座,基督教堂1.2万座、简易活动场所(聚会点)2.5万余处。道教形成于公元二世纪,奉春秋时期的道家老子为教祖,以其《道德经》为主要经典。全国共有道教宫观1500多座。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1949年9月29日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权。1954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也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中国在制定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法通则》、《教育法》、《劳动法》、《义务教育法》、《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告法》等法律中还规定:公民不分宗教信仰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公民不分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名民族人民都要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公民在就业上不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广告、商标不得含有对民族、宗教歧视性内容。
中国政府颁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以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中国政府还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
1997年10月16日,国务院新闻办发表《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就中国的宗教现状;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司法行政保障和监督;对独立自主自办宗教事业的支持;对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保护五方面阐述了中国充分尊重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到2005年,全国共有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教团、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等7个全国性宗教团体和2000多个地方性宗教团体;这些宗教团体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下,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坚持“自治、自养、自传”的方针,独立地组织宗教活动,办理教务,开办宗教院校,培养年轻宗教职员;同时,开展同外国宗教团体及宗教界人士之间的友好往来,出席国际宗教会议和宗教学术会议。
截至1997年,中国有各种宗教信徒1亿多人,宗教活动场所8.5万余处,宗教团体3000多个。宗教团体还办有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院校74所。在中国约30万宗教教职人员中,有佛教出家僧尼约20万人、道教乾道和坤道25000余人、伊斯兰伊玛目和阿訇40000余人、天主教教职人员4000人、基督教教牧传道人员18000余人。
(来源:宗教局)
责任编辑:齐晓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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