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的管理
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以来,企业享有充分的内部工资分配自主权,国家对企业的工资分配实行宏观调控。政府通过“分级管理、分类调控”,在工资总量的决定上,对企业分别实行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以及在“两低于”前提下自主确定工资总额等调控办法。随着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深入,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将逐步由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过渡,由调控工资总量向调控工资水平转变,在部分地区进行工资指导线制度试点,在非国有企业探索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并在部分中心城市开展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试点。
工资指导线制度
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制度。其实施方式为,有关地区结合当年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调控目标,综合考虑本地区当年经济增长、物价水平及劳动力市场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提出本地区当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意见,企业根据国家的指导意见,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本企业当年的工资增长率。
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步骤为:有关地区将本地区当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报劳动保障部审核后,经地方政府审批,由地方政府(或其委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它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企业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等。
我国《劳动法》第五章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的确定实行政府、工会、企业三方代表民主协商的原则,主要根据本地区低收入职工收支状况、物价水平、职工赡养系数、平均工资、劳动力供求状况、劳动生产率、 地区综合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另外,还要考虑对外开放的国际竞争需要及企业的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当上述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年最多调整一次。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截止到目前,我国已有除西藏外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并实施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正式公布了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实施,对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育,促进工资管理和工资支付的法制化,加强企业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制止部分企业过分压低职工工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最低工资标准的发布程序是:拟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先报劳动保障部征求意见,报出25日内未接到变更意见,或接到变更意见进行修改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抄送劳动保障部。
工效挂钩
工效挂钩是指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效挂钩办法是国家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进行管理的一种形式。具体做法是,企业根据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基数和挂钩浮动比例,按照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实际情况提取工资总额,并在国家指导下按以丰补欠、留有结余的原则合理发放工资。
企业应根据国家对于工效挂钩实施办法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选择能够反映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指标,作为与工资总额挂钩的指标,认真编报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报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批准下达执行。实施工效挂钩的企业要在批准下达的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和浮动比例的范围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核定所属企业各项指标基数和挂钩方案。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每年对企业工效挂钩的实施情况进行清算。
工资支付
工资支付,就是工资的具体发放办法。包括如何计发在制度工作时间内职工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后应获得的报酬,或者在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如何支付等问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
工资支付的项目,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 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它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工资支付的时间和要求:我国工资支付的法律规章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应当按月支付,是指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对于实行小时工资制和周工资制的人员,工资也可以按日或周发放。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另外,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也不属于"克扣":(1) 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 依法签定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 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 但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无故拖欠”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 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除上述情况外,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及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
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是市场经济下,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指导和间接调控的一种方式。政府有关部门对各类职业(工种)工资水平进行广泛调查,经过汇总、分析和修正,公布有代表性的职业(工种)的工资指导价位,以规范劳动力市场供需双方的行为,从微观上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劳动者个人工资水平和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工资分配的基础性调节作用,促进市场均衡工资率的形成;有利于指导企业根据劳动力供求状况和市场价格,形成企业内部科学合理的工资分配关系;同时也有利于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体系建设。
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是政府对企业人工成本管理和工资分配进行间接调控的一种方式,是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有关部门通过调查、收集、整理社会人工成本信息,定期(一般每年一次)公开发布,并对人工成本偏高的企业进行预警预报,指导企业加强人工成本管理、合理确定人工成本水平。人工成本预警预测体系的建立,有利于企业加强人工成本管理,促进企业内部分配自我约束机制的形成。同时,有利于调节行业间、企业间的分配关系。
中国职工收入年均增长9.2%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10年来,全国职工收入稳步增长。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年均增长14.8%,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年均增长9.2%。
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在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取得了积极进展。
一是确立了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的机制,就建立市场化的工资分配决定机制进行探索。截至2002年,全国已有3万多户企业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试点。企业工资分配基本实现了从单纯的行政决定,逐步转向效益决定和市场决定。
二是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不断深化,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微观分配机制正在逐步形成。全国已有2.3万户企业进行了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根据岗位和贡献确定职工个人工资水平的微观分配机制正在形成。
三是稳妥推进经营者收入分配激励与约束机制建设。逐步建立经营者收入与其责任、业绩和风险挂钩的收入分配制度,探索建立短期激励和长期激励相结合的收入分配制度,进行了岗位绩效工资办法、年薪制以及股权激励等改革试点。
四是建立完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体系。全国已有30个地区建立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定期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并根据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就业形势变化的需要不断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全国有29个地区建立了工资指导线制度,118个城市建立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
(来源:劳动保障部网站)
责任编辑:齐晓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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