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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政策与法律法规

  时间:2005-11-16 11:25    来源:     
 
 


     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全面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把科技和教育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增强国家的科技实力及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能力,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把经济建设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这是中国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的科技政策。当前,中国更加强调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和实现产业化。

     “依法治国”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的治国理念。中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科技政策法规体系建设,这是国家实施科技兴国战略的重要保证。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科技进步法、农业技术推广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普及法、计量法、标准化法、专利法等十几部与科技相关的法律,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科技奖励条例等一系列有关科技的政策法规。各地方也纷纷出台相应的法规、实施细则等。这些科技法律法规对保障中国科技政策的实施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一节  推动科技进步

     “推动科技进步是全党全民的历史性任务”——这是时任国家主席的江泽民在1989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上的讲话题目。

     1993年7月,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这是一部堪称中国科学技术领域基本法的法律。
   《科技进步法》明确规定了科学技术在中国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确定了中国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并确定了推进科技进步的主要制度。同时,它还比较全面地规定了中国科技发展的目标、作用、资金来源、科技奖励制度等,从而成为指导中国科学技术发展的基本大法。

     1995年,中国政府出台了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提出要大力推进农业和农村科技进步,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工业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发展高技术及其产业,推动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进步,切实加强基础研究。同时提出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设高水平的科技队伍,多渠道、多层次地增加科技投入,广泛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1999年,中国政府又提出要利用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推动社会生产力跨越式发展;深化体制改革,促进技术创新和高新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采取有效措施,营造有利于技术创新和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政策环境。

     在《科技进步法》颁布11年后的今天,有关部门正在组织调查,结合中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经验和在利用科学技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经验,准备对《科技进步法》进行修订,以使其更加符合当前发展的需要。
重视科学技术的发展,强调科学技术的作用,为科学技术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对此中国正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及具体的措施来加以保障。

     第二节  保护知识产权

     由于历史原因,从整体上来看,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起步较晚。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加快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步伐。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已基本完备,并与国际标准接轨。

     中国已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并多次进行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对技术合同做出专章规定。同时,还出台了相关实施细则和条例来保证这些法律的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1984年发布,1985年开始实施,并且于1992年进行了第一次修正,2000年又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正。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的专利法保护对象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3种类型的专利,内容涉及: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的申请,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专利权的保护。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实施,1985年,中国专利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并于1992年修订。2001年,国务院发布了共计122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1992年中国专利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发布,1991年实施,2001年修订)内容涉及:著作权人及其权利、著作权归属、权利的保护期、权利的限制、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以及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国务院于2001年制定并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198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并于1993年、2001年两次修正。内容涉及商标注册的申请,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商标使用的管理,以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为了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实施,1983年3月10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并于1988年1月3日第一次修订,1993年7月15日第二次修订。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律的贯彻实施,国务院建立了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负责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宏观管理和协调指导,全国主要省市也已建立了相应的协调指导机构或工作会议制度,严肃查处知识产权违法侵权行为。

     第三节  促进成果转化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中国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并伴随社会经济发展、科技体制改革不断调整相关政策。

     最具影响的是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这是一部与《科学技术进步法》相配套的重要法律,它确定了中国的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循的原则,规定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保障措施及技术权益的归属和分享。该法规定,在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条件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可以自愿或依照合约进行,并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七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主要在鼓励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保障高新技术企业经营自主权、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创造环境条件三个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以调动科技人员、企业家积极性,大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为了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加速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中国政府于1991年发布了《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在1988年批准成立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基础上,在各地已经建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再选定了21个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同时批准国家科委制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以及国家税务局制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目前,已经形成了53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四节  鼓励科技创新

     《科技进步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于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公民、组织,给予奖励。”

     在此之前的1978年,中国国务院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197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1984年,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并于1993作了修订。

     1999年5月23日,国务院颁布《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同时废止先前颁布的上述三条例。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中,规定设立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科技奖项,并规定了评审及颁奖程序。

     199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发布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以具体实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发布了《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以规范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设立和备案工作;发布了《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以鼓励社会力量支持科学技术事业,加强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规范管理。2003年1月16日发布了《关于受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规定》,以做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受理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1995—2003年,来自英、德、日、美、俄、法、新加坡等国的33位专家获得了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奖,他们大多数是热心中国科技合作的外国人士,包括李政道、杨振宁、丁肇中、贝聿明等著名华裔外籍科学家。

     除了中央政府设立的奖项以外,地方政府与民间机构也设立了单独的科学技术奖项,以奖励科学技术人员。1992年,广东省珠海市政府以100万元人民币重奖科技人员,成为当年中国科技界“十大新闻”之一。

     此外,部分境内外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还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自筹资金,面向社会设立经常性科学技术奖。这些科技奖项的突出特点是,受奖者是直接从事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的个人,而不是单位或是机构,因而有助于激发科学家本人从事科学技术发明创造活动的积极性,从而极大地增进了科学技术知识的产生和供应。目前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奖项有“何梁何利科学技术奖”、“杜邦科技创新奖”、“李四光地质科学奖”、“詹天佑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奖”、“通用汽车中国科技成就奖”和“拜耳青年科学家奖”等。
  
     第五节  促进科学技术普及

     促进科学普及是中国科技政策的重要内容。中国的科学普及包括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

     2002年6月,中国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科普法。它要求“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农村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科普工作”;“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科普工作”;“国家保护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自主开展科普活动,依法兴办科普事业”等等。

     不仅如此,国家还在一系列有关的政策法律条文中明确了科普工作的重要性。

     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20条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1993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科学技术工作者有依法创办或者参加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的权利”、“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应当在推进学科建设、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培养专门人才、开展咨询服务、促进学术交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1994年12月实施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共同发布的第一个全面涉及科普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它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兴旺和民族强盛的角度,论述了加强科普工作的重要意义。

     2003年6月颁布的《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通过对综合类科技报纸、科技音像制品、科技馆等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科普捐赠等项目实施优惠的税收政策,来激励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

     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的主要内容

     1.明确了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申请和取得专利方面与其他经济成分享受同样的权利与义务;

     2.对职务发明重新进行了合理界定,并且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对职务发明人应当给予报酬;

     3.完善专利领域的司法与行政执法,继续实行司法与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协调运作”的模式,进一步加大专利保护力度;

     4.简化、完善专利审批和维权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通过此次修改,使中国的专利法与TRIPS(即《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防止假冒商品的协议》)的标准相一致,为中国加入WTO营造更为完善的专利法律环境;

     6.对专利审批和专利管理机构提出明确要求,努力建设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专利工作队伍。

     天津港田败诉 雅马哈获赔90万元

     2002年8月6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日本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告天津港田集团公司和其下属的四家公司侵犯其商标权一案作出判决:被告天津港田因对原告雅马哈公司先后进行了不同的商标侵权行为,被判赔偿损失总计90万元人民币,停止生产和销售带有YAMAHA(雅马哈)等标识的摩托车,并限期在《摩托车》杂志上刊登道歉声明。

     尽管9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额与雅马哈公司所请求的3000万元相差甚远,但已经是国内判决知识产权相关诉讼案中最大的赔偿金额。

     《华尔街日报》甚至用“具有历史意义的法庭判决”,来说明“中国对打击侵犯版权行为正日益严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部分条款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其资金来源由国家、地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于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的转化,加速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该科技成果完成单位;

     (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

     (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二十七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

     技术交易场所或者中介机构对其在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中知悉的有关当事人的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

     2002年3月,由科技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对在国家的科研经费支持下完成的科技成果产权的归属问题做了明确规定:

     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国家授予科研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同时,在特定情况下,国家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10年(1991—2000)成就

     1. 超常的发展速度。按53个国家高新区统计,2000年技工贸总收入达到9209亿元,是1991年的105倍,平均年增长率为67.8%。

     2. 巨大的经济效益。2000年利税总额是1991年的88.8倍,达到1057亿元。人均工业产值31.6万元,是1991年的5.1倍,是2000年全国平均值的10倍多。

     3. 突出的社会效益。在高新区内创造了251万个就业岗位,拉动区外就业人数为直接就业人数的5倍。高新区工业增加值占所在城市的比重迅速提高。1999年,苏州占46%、吉林占39%、绵阳占31%、北京占27%、南京占27%、西安占22%、武汉占21%、深圳占11%,有效地改变着当地的产业结构。

     4. 大批高新技术企业迅速成长。至2000年底,共有高新技术企业2.1万家,其中技工贸总收入亿元以上的达1252家,过10亿元的143家,百亿元以上的6家。

     5. 开发了大量高新技术产品。区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份额达70%以上,近6000项省部级以上科技项目在高新区实现产业化,许多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国外,参与国际竞争。2000年出口创汇186亿美元,是1991年的103倍,1995年的6.3倍。

     6. 聚集了大批科技产业化人才。至2000年底,高新区内大专以上科技人员83万人,其中工程师以上40.8万名,硕士近5.2万名,博士9000多名,吸引留学归国人员9700名。

     7. 形成了科技创新和产业化发展的良好环境。高新区的建立,全面推进和深化了科教体制、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全方位推进产权制度、分配制度、劳动人事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环境和条件。

     国家科技奖励奖项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或者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公民。

     国家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

     国家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分为技术开发类奖项、基础工艺类奖项和重大工程类奖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首次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得主

     2001年2月19日,中国政府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了全国科学技术奖励大会。

     在万人敬慕的目光下和雷鸣般的掌声中,2000年度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数学家吴文俊院士、杂交水稻专家袁隆平院士,从国家主席江泽民手中,接受了由他本人亲自签署的荣誉证书和巨额奖金。

     他们是首次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中国科学家,获得的奖金数额,各为500万元人民币(相当于60.4万美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规定科普执行主体的部分条文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科普工作,应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开展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普工作协调制度。

     第十一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科普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督促检查,推动科普工作发展。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地区有关的科普工作。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协会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三条 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社会各界都应当组织参加各类科普活动。

     第十五条 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和支持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教师开展科普活动,鼓励其结合本职工作进行科普宣传;有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实验室、陈列室和其他场地、设施,举办讲座和提供咨询。 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教师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和专长,积极参与和支持科普活动。

     第十六条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机构和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科普宣传工作。综合类报纸、期刊应当开设科普专栏、专版;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开设科普栏目或者转播科普节目;影视生产、发行和放映机构应当加强科普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放映;书刊出版、发行机构应当扶持科普书刊的出版、发行;综合性互联网站应当开设科普网页;科技馆(站)、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文化场所应当发挥科普教育的作用。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体育、气象、地震、文物、旅游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的工作开展科普活动。

     第十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科普活动。(科技部供稿)
 


(来源: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责任编辑:齐晓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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