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环境大国,中国是国际环境合作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始终以积极的态度参加全球环境活动,并在国际环境事务中发挥建设性作用。1994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效以来,中国在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坚持原则立场,采取积极应对措施,有效地维护了中国和发展中国家的正当权益。中国于1998年5月签署并于2002年8月核准《京都议定书》,将认真履行所承诺的义务。
2001年5月通过的《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是继1987年《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和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之后第三个具有强制性减排要求的国际公约,中国于2001年5月23日签署、2004年6月25日批准该公约。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问题,组织了国家实施方案编制领导小组,国家环保总局还专门成立了履约领导小组及履约办公室。中国将采取必要的法律、行政和技术措施,削减、控制和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查明并以安全、有效和对环境无害化方式处置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库存及废弃物。
1992年成立的全球环境基金,已经成为全球环境保护领域最大的投资者,在推动世界各国采取措施保护环境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作为全球环境基金的成员国,中国一直与全球环境基金保持着密切的合作关系。中国乃发展中国家中为数不多的全球环境基金捐资国之一,并在历次增资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全球环境基金还在帮助中国保护环境和履行国际公约方面提供了有效的资金和技术援助。在该基金的帮助下,中国完成、实施和筹备中的项目达数十个,获赠款数亿美元,成为全球环境基金最大的受援国。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世界银行与国家环保总局合作编制了《中国环境战略报告》、《碧水蓝天:展望二十一世纪的中国环境》等报告,为推动中国环境可持续发展作出了贡献。在过去20多年中,世界银行还贷款支持中国24个环保项目,并帮助中国积极争取全球环境基金和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赠款用于环境项目。
世界各国的民间环保组织,如世界自然基金会、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等,与中国的有关部门和民间组织开展了多领域的合作,取得积极成果。
中国在国际上首创了“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的模式。该委员会作为政府的高级咨询机构,由40多位世界著名人士和专家组成。成立十多年来,该委员会先后向中国政府提出了许多建设性建议,被国际社会誉为国际环境合作的典范。
2004年,中国国际环境合作活动频繁。国家环保总局牵头完成了12次国际环境公约和多边环境谈判;成功举办了第五次中日韩三国环境部长会议;启动了中国欧盟环境政策部长对话机制;与日本、韩国、加拿大、法国、意大利、挪威、俄罗斯、瑞典等国家进行了双边环境互访;与美国环保局签署了环保科技合作谅解备忘录,中美双边环境合作取得突破;参与了世贸组织贸易与环境问题谈判。 (选自《中国2005》)
(来源:中国网)
责任编辑:齐晓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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