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发展和线上购物交易环境越来越成熟。台“公平会”统计,从2003年到2010年9月底为止,网络广告案件占全体不实广告案件比率将近34%,其中,又以瘦身美容相关广告最多,其次是家电商品和3C资讯商品。
台湾“公平会”第三处处长吴翠凤指出,从2003年初到2010年9月底为止,被“公平会”认为涉及网络广告不实的案件有208件,占全体不实广告案件的33.8%,相关处分案例中,又以45件的瘦身美容相关商品最多,另外家电商品和3C资讯商品也各有14件。
“公平会”提醒,网络广告随着刊载的网站类型不同,牵涉的行为主体类型很多,以近来热门的线上购物网站为例,如果是自行提供商品或服务销售而刊载广告,就会被“公平会”认定是“广告主”,应该负担广告不实行政责任。
“公平会”并强调,线上购物网站即使是提供广告平台,不是自己进货、自己销售,但因为收取了其他业者的服务费,一旦涉及广告不实,虽然可能不会被认定为广告主要负担行政责任,但还是有民事连带损害赔偿责任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