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11月3日海关总署发布)
第一条 为了优待回祖国大陆探亲、旅游的台湾同胞,照顾他们的合理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途经香港、澳门地区进境的台湾同胞。海关验凭外交部驻香港签证办事处签发的,或者香港中国旅行社代办的旅行证件,按照本规定对其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予以免税优待;对经由国外进境的台湾同胞,海关验凭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旅行证件,按照本规定对其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予以免税优待。
第三条 台湾同胞在每一公历年度内(简称“一年内”,下同)首次进境携带的行李物品,海关按本规定所附《台湾同胞带进免税物品限量表》(以下简称“限量表”)(附件一)规定的品种、数量,给予免税优待。随行的不满十六周岁的子女,一年内首次入境免税放行“限量表”第一项物品及任选第五项物品中的一件。 一年内多次进境的台湾同胞,自第二次进境起,海关只免税放行“限量表”第一至三项物品。 对一九四九年以来首次回祖国大陆探亲的台湾同胞,海关予以特殊照顾;准予在“限量表”第四项物品内任选其中三件(同一品种可以重复一件,但总件数不得超过三件),免税放行。
第四条 台湾同胞带进的行李物品,超出“限量表”限量,仍属自用范围内的经海关核准后,准予征税进境;超出自用范围的,应予退运。
第五条 台湾同胞携带出境的行李物品,除禁止出境或限制出境的物品外,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准予带出。
第六条 台湾同胞进出境不得携带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见附件二)。
第七条 台湾同胞回祖国大陆定居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海关凭有关部门签发的“台湾同胞定居证”,予以免税放行,不受本规定“限量表”的限制。自用小汽车,每户限一辆,征税放行。
第八条 本规定末列的事项,按海关有关法规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87年11月3日起实施。
附件: 一、台湾同胞带进免税物品限量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禁止进出口物品表
附件一
台湾同胞带进免税物品限量表
品名 数量 一 食品,衣料,衣着和价值人民币五十元 限合理数量 以下的其它生活用品 二 酒 二瓶(每瓶限750克) 三 烟 六百支 电视机,电冰箱,录像机,收录音机,( 包括组合音响,多用机),照像机,洗衣 四 机,微计算机,(包括主机和配套的专 一年内首次进境任选其中一件 用配件),摩托车和其它价值在人民币二 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学习和生活用品。 五 手表、播放机、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 一年内首次进境可任选其中五件( 普通电子琴、电烤箱、幻灯机、打字机( 同一品种可以重复一件,但总数不 包括电动的)、热水器和其他价值在人民 得超过五件) 币二百元以下五十元以上的学习和生活用品 注:一、随行不满十六岁的子女,一年内首次进境,海关只免税放行“限量表”第一项物品及任选第五项物品中的一件。 二、一年内第二次以上进境,海关只免税放行“限量表”第一至三项物品。 三、物品价值按到岸价格核定。 四、汽车不准进口。
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一)禁止进境物品 1、各种武器、弹药和爆炸物品; 2、伪造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8、人民币(按照货币协定办理的除外;人民币外汇兑换券按有关规定办理)。(二)禁止出境物品 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齐晓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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