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5月6日工商公字〔1996〕第122号)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台湾开盛宝石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走私化纤一案处理意见的请示》(闽工商公字〔1996〕第1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台湾开盛宝石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走私化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同意你局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走私贩私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定性处理。(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齐晓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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