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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境外人员入境就业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93.01.08)

时间:2005-08-06 13:30   来源: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境外人员入境
就业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劳办力字〔199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现将《加强境外人员入境就业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会议精神,认真总结经验,切实做好工作。

  附:加强境外人员入境就业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一月八日

加强境外人员入境就业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八日)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七日至八日,劳动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司在福建省厦门市召开了加强境外人员入境就业管理工作座谈会。十四个省、市劳动部门具体负责外国人来华就业管理工作的同志参加了会议。

  会议交流了各地开展管理工作的情况,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并就劳动部门依法加强境外人员入境就业管理取得了共识。同时,还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在大陆就业的管理进行了研究。

  会议认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不少来自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管理、技术人员入境工作,带来资金、信息、技术,对我国的经济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对外经济、文化合作交流进一步扩大,入境就业的境外人员还会增多。但必须看到,任何一个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保护本国公民的就业权利,对外国人入境就业都实行严格的管理,通过立法和行政的手段,吸引本国需要的高级技术、管理人才,限制一般性劳动力进入。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经济尚不发达的国家,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十分突出,解决就业问题将是九十年代乃至更长时期内我国社会经济面临的重大任务。在这种情况下,对境外人员入境就业更不能放任自流,必须加强管理。

  会议指出,一九八五年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一九八七年劳动人事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劳人培〔1987〕22号)使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管理开始走上法制化轨道。几年来,各地劳动部门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依据以上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和经验,为今后搞好这项工作奠定了基础。会议同时指出,随着境外人员入境就业大量增加,法规不完善、制度不健全、管理跟不上的问题日益明显;港澳台人员来大陆就业尚未纳入管理;持职业签证的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管理还存在漏洞;对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在华就业的管理目前也仅限于发证,严格管理不够;特别是在部分省、市,这项工作还未引起足够重视,或心存疑虑,不敢理直气壮地开展管理工作,致使外国人非法就业现象未得到及时纠正,给就业工作和劳务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当前急需统一认识,大力加强这项工作。

  在总结经验、分析问题的基础上,会议提出,对境外人员入境就业,要从有利于促进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维护我国公民的就业权利、保证社会稳定的基点出发,严格控制、完善立法、依法审批、加强管理。在工作步骤上,要从管理已明确规定的持五种签证的外国人就业做起,逐步向全方位管理拓展,最终建立起既适合中国国情又符合国际惯例的境外人员入境就业的法规制度和管理秩序。

  会议要求各地劳动部门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境外人员入境就业管理工作: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要加强调查研究,掌握境外人员入境就业的情况,并搞清本地确需从外引进人才的职业、工种,作为审批依据。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抓紧研究对策予以解决。

  2.加强管理。要按照入出境管理法和劳人培〔1987〕22号文件的规定,对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在华就业严格控制,依法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要补办手续,不符合条件的要予以清理;要与公安部门配合,对聘雇外国人的单位进行检查,凡非法就业的外国人和私自聘雇外国人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对通过介绍外国人就业谋利的非法劳务中介要坚决予以取缔。

  3.抓好基础工作。要加强法规建设,在借鉴国外管理经验和调查分析我国管理现状的基础上,抓紧完善境外人员入境就业管理法规。要健全申报审批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制度,建立企业招聘境外人员的法定程序,并根据这项工作的需要充实管理人员队伍,以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4.扩大宣传。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向社会宣传加强对境外人员入境就业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向用人单位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向合法入境就业的外国人和在大陆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宣传有关政策,并开展有关服务活动。

  会议强调指出,境外人员入境就业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劳动部门要宏观规划、总体设计,并协调各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法规制度。特别是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配合,及时互通信息,共同搞好管理工作。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齐晓靖


编辑: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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