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6月19日讯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湾初中二年级少女控诉理化教师指奸她两次,并要求她帮忙口交,提出两人对话讯息、验伤单等佐证,但教师喊冤。一审合议庭认为,被告在案发时间传讯给妻子报告行踪,依此计算时间,不足以发生少女指控情节,且有证人看到,两人在车内时,车窗都摇下,无亲密动作,判教师无罪。
台湾13岁少女指控,前年2月5日下午4点左右,她到学校询问教师理化问题。两人在校园散步时,行经学校二楼802教室,她进入教室拿东西时,教师趁机亲吻她,摸她屁股、用手指插入她的阴道。下午5时许,教师载少女返回住处,途中折返到学校停车场,又在车内抚摸她胸部、指奸她,并强迫她口交。
少女返家后,少女胞姐发现少女与教师在通讯软件聊天的内容不单纯,向警方报案,但教师矢口否认,并提供当时自己与妻子的通讯纪录,证明在案发时间内不可能做出性侵少女行为。
一审合议庭发现,教师第一次是带少女到学校二楼看教室,当时曾传讯给妻子报告行踪,在返回办公室时,又传讯给妻子,间隔11分钟。
第二次教师开车载少女返家,从学校到少女住处的路程约20多分钟,来回已需约40多分钟,但教师出发前传讯给妻子,要载学生回家,返回宿舍时,又传讯给妻子,已回到学校宿舍,根据通讯软件纪录的时间,仅59分钟。
合议庭认为,扣掉中途折返学校停车场的时间,教师不可能在6时许前,完成载少女返家,途中折返学校停车场,又在停车场抚摸少女胸部、指奸少女,还要求少女帮教师口交,再载少女返家,时间过短,少女说法启人疑窦。
加上有少女同学作证,指他在案发时偷跑到学校计算机教室用电脑,看到少女起初与教师在停车场看风景,然后教师与少女坐到轿车后座,不到一分钟,教师就到前座,随后就把车开走,当时车内四面车窗都打开,两人无任何亲密动作。
法官再向软件业者求证,讯息无变造可能,两次时间都过短,能否发生少女指控情节,启人疑窦,且有证人看到少女与教师在停车场时,四面车窗都摇下,认定少女说法有疑,判教师无罪。(中国台湾网 郭晓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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