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据厦门海沧检验检疫局消息,台湾地区“卫福部”于10月26日发布授食字第1051303497号令,修正食品中“农药残留容许量标准”第三条附表一、第六条附表五,增修订14种农药在85种蔬果及谷类等农产品的残留留容许量,以及增列薏仁干杂粮类,山苏、水莲、过沟菜蕨于小叶菜类,金钱连于香辛植物及其他草木本植物。
检验检疫机构温馨提醒相关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关注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最新标准要求,以避免在贸易过程中遭受经济损失。(管根荣 黄琳姗)
[责任编辑:齐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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