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8日通过“组织犯罪防制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电信诈骗犯罪纳入组织犯罪的范畴。
台湾中时电子报8日称,未来电信诈骗案的主谋即发起、主持、操纵、指挥者,可适用“组织犯罪条例”,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1亿元新台币以下罚金,比起过去根据“刑法”339条电信诈骗犯的刑度为1年以上7年以下,相对重了一些。参与者处6个月至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1000万元新台币。如果嫌犯是公务员或经选举产生的公职人员,其刑期将加重1/2。(向蕾)
[责任编辑:齐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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