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海峡两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适应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新形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6月20日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这两个司法解释于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6月30日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1998年以来,就台湾民事裁判在大陆的认可和执行,最高法先后发布了4个司法解释,有效减轻了两岸当事人诉累,为两岸经贸和人员往来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近年来,随着两岸关系的和平发展和两岸交往的日益密切,原司法解释已不能充分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为更好地解决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使有关司法解释更加系统化、清晰化,最高法制定了这两个司法解释。
据最高法港澳台司法事务办公室主任郃中林介绍,新司法解释主要有如下特色内容:
一、扩大了管辖的连接点。原司法解释只是规定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这些法院才有管辖权。新司法解释基本完全放开,不管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只要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都可以。
二、适度放宽了案件的受理条件。过去案件受理过程中除提供台湾方面的法律文书,还要提供经过台湾公证机构公证,再经过大陆有关的公证协会认证,法院才立案。新司法解释作了比较重大的调整,只要出具台湾地区民事裁判的原件,有申请书,就立案。
三、便利当事人。如果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别人来代理参加申请认可和执行案件的诉讼程序,可在法官面前直接签授权委托书,或由当事人找大陆的公证机关公证该授权文书是在大陆签署的,不需再回到台湾去办理,更便利当事人。
四、更加注重程序的正当性。收到申请人申请书以后,七天之内必须审查立案。同时,所有形成的法律文书都必须向双方当事人送达。
五、区分了裁定不予认可和裁定驳回申请这两种审查结果。原司法解释只有裁定不予认可这样一种处理方式,新司法解释作了区分,如果当事人提交了真实有效的台湾民事裁判文书,依照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后发现具有不能被认可的情形的,裁定不予认可。如只是因为文书的真实性、有效性不能确认,这种情况下,法院只能裁定驳回申请,驳回申请以后还可以补证材料,再申请。这样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六、增加了救济的途径。如受理法院作出了裁定之后,当事人不管是哪一方无论对裁定认可还是不认可,驳回还是不驳回,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服当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一次复议。
七、特别明确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限。在台湾判决作出两年之内可以向大陆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对于涉及身份关系的判决,比如离婚、亲子关系的确认等,不受期限限制,任何时候都可以申请认可。
八、扩展了认可和执行的台湾判决和仲裁的范围。台湾的所有民事判决,包含裁定、调解书一律可以认可和执行。另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里,就民事部分作出的判决特别是赔偿判决,也都认可。
2009年4月26日,海协会与台湾海基会在南京签署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据统计,协议生效至今年5月底,各地法院共办理涉台送达文书、调查取证、罪赃移交和裁判认可司法互助案件47170件。涉台司法互助案件从2009年的1200件增长到2014年的10678件,6年间增长近10倍。
[责任编辑:杨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