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湾朱姓男子与女友分手后,以对方劈腿为由提告,要求归还两年来他“寄托”的名表、以结婚为前提赠送的名牌包,以及他借给的留学费用172万元(新台币,下同)。台北士林地方法院认为朱提不出借据、保管契约,而送重礼属情侣交往“增进情感之举”,判朱败诉。
朱姓男子长期住美国,曾有一段婚姻,2008年结识蔡姓女友,交往两年多后分手;朱多次催讨交往期间交付蔡女的财物,女生拒还。
朱提告索讨说,和蔡女交往的前提是结婚,他曾经交付三支卡地亚、香奈儿手表给她保管,市值83万元;为了结婚,他又买三个、约20万台币的名牌包当礼品。朱说,后来蔡女申请赴美读书,也陆续向他借钱缴纳学费、过生活,共172万元,但对方竟瞒着他另结新欢,害他婚姻梦碎。
朱主张,基于寄托法律关系,蔡女必须还表;婚结不成,名牌包就是不当得利;他借钱让女方求学,依消费借贷法律关系要求对方将钱吐出来。
蔡女则解释,朱年纪比她大、又离过婚,但他品性、经济都不错,还常送她礼物,心被他打动。朱盼她辞掉工作到美国念书,双方才能共处,她因而到美国念语言学校;但因聚少离多、理念不合而分手。
她说,男方在分手后改称礼物是“请你保管”不合情理,况且他们也没立婚约,哪来“以结婚为前提交往”。
法院审理发现,蔡女曾写信给朱说“真的很珍惜你送我的东西”,证实手表是送的;情人在交往时为了讨对方欢心,无条件送高价礼物也是人之常情,若朱认为这是寄托、借贷,应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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