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联合报》报道,柯姓妇人骑摩托车从巷道驶出、欲左弯,遭曳引车廖姓司机撞上,柯妇颅内出血,送医不治。廖被依业务过失致死罪起诉,但法官审理认为妇人是支线道车辆,未礼让干道车,且廖的反应时间仅0.5至0.9秒,难以闪避车祸,判他无罪。
死者家属质疑曳引车限重35吨,但当天却超重2吨多,认为超重致刹车不及;但因无法举证曳引车刹车系统不良,院方认为超重与车祸原因没有关联。
廖姓司机2012年7月23日由新北汐止康宁街南行,柯姓妇人从右方巷道逆向而出、左弯,廖来不及刹车撞上;妇人被送医急救,但仍因颅内、胸腔严重出血,当晚死亡。
检察官起诉指出当天视距良好,廖行经交岔路口时应减速慢行,并注意车前状况。但廖喊冤,指称摩托车速度很快地从我右前方冲出来,一看到摩托车窜出,他马上就刹车。
警方勘验车祸现场,确认曳引车车头正面与摩托车左侧相撞、摩托车尚未完成转弯、摩托车停止在曳引车保险杆左半部下方等事实。
因事关人命,法院除参考警方、新北市车辆行车事故鉴定委员会和鉴定复议委员会报告外,也请台湾“中央警察大学”协助厘清,各单位全认定廖姓司机从发现柯妇摩托车到相撞,时间根本不到1秒钟,一般人猝不及防。
经调查,曳引车当时车速为3、40公里,没有超速、也非“追撞”。法官表示,摩托车从支线道驶出就应先暂停让干道车先行,廖无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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