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湾“立法院”院会23日三读修正通过“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部分条文,若汽车轮胎胎纹深度不符合规定,可处3000元(新台币,下同)以上6000元以下罚锾。
现行条文对于轮胎胎纹深度不足并无罚则,因此行驶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途中,若发生车轮、轮胎胶皮或车辆机件脱落、轮胎任一点胎纹深度不足1.6毫米等事,依现行规定处驾驶人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锾。
国民党籍“立法委员”江惠贞提案表示,为了提高高速公路行车安全,并配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则修正,因此提案增列。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明定,汽车行驶于高速公路、快速道路,或设站管制的道路,车轮、轮胎胶皮或车辆机件脱落,或轮胎胎纹深度不符合规定,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锾。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