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东森电视台网站报道,台中市林姓男子开设经纪公司,由张姓马夫载送传播妹(陪酒小姐)四处陪男客,检方依妨害风化罪起诉两人。不过,法官认为,传播妹上班时和男客难免会有肢体碰触,像是被要求亲脸、牵手和拥抱等,但这不代表就是猥亵行为,且林、张未指示传播妹提供类似服务,因此判决无罪。
检警调查,林男和张男带传播妹到KTV和汽车旅馆场所陪客人,双方有亲吻、拥抱和摸大腿等亲密行为,被依法送办、起诉。
林男供称,旗下传播妹有分两派,一派是外型较差,可以被客人毛手毛脚;另一派条件较优,不准被吃豆腐,但强调都未要求传播妹被猥亵。
法官说明,所谓猥亵是指足以挑逗他人性欲或满足自己性欲,使一般人产生羞耻感或厌恶感之有伤风化行为;“蜻蜓点水”接吻非猥亵,“喇舌”几分钟才是猥亵;亲脸、搂腰也不算猥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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