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联合报》报道,拥有双硕士学历的台湾男子林某,三年前缴数万元台币入会婚友社(婚恋介绍所),事后认为,红娘作为不够积极,提出民事诉讼,要求婚友社退回所有花费,但法官认为,婚友社已尽力安排,未违反义务,判败诉。
40余岁林某参加婚友社活动,设定异性理想条件为大学或硕士学历,年纪最好小他10岁以上,婚友社自2010年2月起陆续为他安排约会。
但林某说,婚友社在入会后前7个月服务还算积极,之后都常要他催促才安排约会,所约对象也不符他所提条件,因此要求赔偿交通费等费用。
婚友社表示,从2010年2月至2012年3月期间,红娘为林某安排相亲38次,没有不积极。
[ 责任编辑:朱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