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已婚的台湾蒋姓男子书面承诺“包养”林姓女子48年,并按月付10万元(新台币,下同)零用金。两人分手后,林姓女子提告主张蒋姓男子起码得付她70万元。法官认为,仅因交往、互有爱意时的“约定”就要男方负担48年零用金,不合理,驳回林姓女子之诉。
蒋姓男子隐瞒已婚身份和林姓女子交往,交往期间签立多纸“合约”;男方承诺2010年到2058年,每月付10万元零用金,“若因任何因素或突发事故导致无法给付时,愿以本人名下资产支付”,并载明2011年结婚,没结婚愿赔偿市价5000万的房子。
前年4月,林姓女子收到三本相簿,里面有她的裸照,她去电询问蒋姓男子用意,对方表示“你不愿分手,只好把相片还给妳。”还说“寄给你儿子,你这辈子就不用做人了。”林姓女子控告蒋恐吓,蒋被依恐吓罪判刑三个月。
林姓女子后来提告索讨零用金,主张双方交往时,她工作不稳定,蒋怂恿她辞掉工作,不料她工作一辞,两人感情就濒临裂痕。两人定有“终身定期金契约”,蒋起码要支付她去年10月至今年4月的零用金70万元。
法院认为,切结书定有到期时限,不属于终身定期金契约,蒋也曾寄存证信函通知林姓女子要撤销赠与契约,况且,婚约不得请求强迫履行,两人在裸照事件后感情决裂,不可能结婚,蒋即无基于履行婚约而负担相关生活费用的义务,因此林姓女子索钱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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