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联合报》报道,新竹县83岁曾姓妇人年迈需要雇看护照顾,老本所剩不多,她向法官哭诉,要求7名子女每人每月给她1万3000多元(新台币,下同)。法官考量,每名子女经济情况不同,且老妇名下有11笔不动产,迟未提出存款帐户明细,以证明无法维持生活,法官审酌后驳回老妇人的扶养费声请。
老妇人育有8名子女,一子已过世,老伴在5年前辞世,目前与次女同住,她主张,因体弱多病,行动不便,生活仰赖他人照料,眼看老本快用完了,让她生活没有安全感。
老妇人以每月生活费,加上7万2000元看护费,应由7名子女平均分担,算一算每人每月应给她1万3000多元,请求付到她辞世。
法院调查,老妇人名下有11笔不动产(1间房屋、10笔土地),财力不差,但老妇人反驳,指房产是不值钱的三合院,及位处偏僻的建地,无法从不动产中取得利润或所得,不能以此判断她的生活状况。
法官询问每位子女意见,有的说,养自己、养家都成问题,付不出每月1万多元扶养费;也有子女建议,母亲可轮流到每个子女家接受照顾,或到公立安养院安养。
法官要求老妇人提出存款明细,但她未提出。法官认为,老妇人是否无法维持生活有疑义,且每个子女经济情况不一,难以要求每人每月拿出1万3000多元扶养费,驳回声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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