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北,一次记者赶着采访,硬着头皮在红灯下穿过一个窄路口,路人对我们纷纷侧目。因为无论大街小巷,即使是一条5步就可跨过的窄路口,而且往来都无车,台北的行人也会停在斑马线的一端静静等待绿灯放行。
“怎么做到的?”记者询问一位岛内同行,她答:“走斑马线,等红灯,这像呼吸一样自然啊。”说起我们的那次惭愧经历,她笑着提醒:“你们已经违法了,如果碰到警察,会罚你们的。”
原来如此。一个人或城市的文明习惯不会像呼吸一样自然达成,台湾早有对行人乱穿马路的处罚条例,依据台湾1968年制定、今年刚刚修订完成的“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七十八条,行人“不依标志、标线、号志之指示或警察指挥,不在划设之人行道通行,或无正当理由,在未划设人行道之道路不靠边通行”都罚款300元新台币。
有了规定,还要令行禁止才能达到效果。据介绍,早些年台湾多起因行人违规而“撞了白撞”的事件给民众强烈的震动。台湾也是人情社会,有“行人最大”的传统意识,如被撞伤便理所当然以为自己是受害者。但几年前在台中市,一辆摩托车撞上陈女士,造成她骨折、门牙断裂、胸部挫伤,摩托车驾驶者被控过失伤害,一审判拘留40天、赔偿5万元新台币。结果,二审认定行人未依规定穿越马路,是肇事主因,改判驾驶者无罪。
还有一个案例也让民众牢记要依规过马路。基隆一位83岁的老太太过马路被摩托车撞断腿,住院花了10万元新台币,向驾驶者索赔15万元。办案人员调阅道路监视器发现,老太太为图方便,没走近在咫尺的斑马线而穿越马路,于是判决老太太是事故主要负责人。摩托车没过错,驾驶人不但不需赔偿老太太,还可以反向老太太提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向老太太要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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